买到这种红酒、“仟凤祥足力健”的注意了,冒牌!河南省高院刚刚通报

买到这种红酒、“仟凤祥足力健”的注意了,冒牌!河南省高院刚刚通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买到这种红酒、“仟凤祥足力健”的注意了,冒牌!河南省高院刚刚通报

红酒不少来自国外,不少人对红酒品牌不太了解,不懂辨别真伪,因此,冒牌红酒就有了生存空间; “足力健”的广告近几年很火热,不少老年人都知道,不乏有些鞋厂就开始“搭便车”。23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布了“2019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记者从现场获悉,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涉及商标侵权,“傍名牌”“搭便车”,甚至一款石油,还搭上“国际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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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查获49894瓶冒牌红酒,非法经营数额价值1200万

喜欢喝红酒的人,或许都熟悉奔富这个品牌。听起来略“土豪”气的牌子,是由Penfolds音译过来的,该品牌据称是澳大利亚最著名,也是最大的葡萄酒庄,被人们看作是澳大利亚红酒的象征。得知这款红酒是名牌,李某伙同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华(刑拘在逃),雇用被告人郑某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郑州市南阳寨工业园区8号院仓库,生产假冒“penfolds”“RAWSON’SRETREAT”注册商标的红酒对外销售。

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郑州市南阳寨工业园区8号院仓库、“玛丁堡酒庄”等处当场查获假冒上述商标红酒49894瓶,以及大量注册商标标识、封帽机等造假设备,经鉴定,上述假冒红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006362元。

河南省醇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汀,从朱某华处购进假冒“penfolds”、“RAWSON’SRETREAT”注册商标的红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3817745.23元。公安机关从杨某汀的仓库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红酒共计1291瓶。经鉴定均系假冒,非法经营数额为317479元。

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万元;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认定杨某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酒类产品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制售“假酒”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制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在依法判处实体刑的同时对犯罪分子处以高额罚金,既充分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又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对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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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你是“足力健”,我是生产“仟凤祥足力健”,为啥罚款?

“足力健”,是一款专门给老年人打造的运动鞋,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足力健”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帽”。然而,偃师市某鞋厂未经许可在生产制造的鞋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仟凤祥足力健”商标,侵犯了北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2018年8月27日向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事实后责令偃师市某鞋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50箱并处以8万元罚款。偃师市某鞋厂向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洛市监工商复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偃师市某鞋厂不服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偃师市某鞋厂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典型意义: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在认定是否成立侵权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法定职权,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主导作用。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化对行政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既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又强化对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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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未经授权用“骆驼”做企业名称?判赔300万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生产的“骆驼”品牌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9年5月7日该公司以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山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销售。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还将其公司字号中的“骆驼”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为由将上述四公司诉至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山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字号中的“骆驼”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4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商品,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30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典型意义:企业在遇到“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时,可以通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作为涉及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件,在侵权人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并在明知他人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却仍将他人企业字号中的文字内容登记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加大法定赔偿数额,对于建立公平竞争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傍名牌”、“搭便车”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4】卖石油搭上“国际便车”?严惩!

卢克伊尔石油公开合股公司(以下简称卢克伊尔公司)系在俄罗斯联邦注册成立的公司,连续多年蝉联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前100名,是世界十大润滑油企业之一,卢克伊尔公司的润滑油产品具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郑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润滑油商品包装图案、油桶形状与卢克伊尔公司润滑油商品近似,并宣传其润滑油商品是欧盟原装进口、全球十大品牌等,在对外宣传、商品包装均使用了卢克伊尔公司的“лукойл”俄文企业名称标识、“LUKOIL”英文企业名称标识及相应美术作品图案。随后,卢克伊尔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郑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分别判决3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某润滑油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共同赔偿卢克伊尔公司80万元,郑州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卢克伊尔公司品牌著作权的行为,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共同赔偿卢克伊尔公司50万元,郑州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案情较为复杂的涉外“傍名牌”案件,包含擅自使用外国企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等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著作权行为。经营者在产品包装、产品宣传、选择字号时,应当在本行业内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对国际知名企业的外文企业名称、中文企业名称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均要合理避让,不得对商品来源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通过投机取巧、搭便车、擅自利用他人的品牌效应等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著作权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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