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我在头条号写过一篇文章《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应该怎么应对?我来告诉你》,在文中我曾写到“如果当事人对检察院的不予抗诉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启动信访程序”。
其实,就”依法启动信访程序”我在文中给出了依据,而且写得很清楚。但是,我接到一位法律界朋友的私信,他在私信中说:“你这样写文章,法规依据并不明确,能不能给出更明确的依据”。我当时在私信中并没有过多的反驳,今天特意借这篇文章进行一些简单的回复。
首先,必须再次说明一点,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亦或者是行政诉讼,在申请再审被驳回,然后检察院又不予抗诉的,都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案件,这个申请复查程序就是信访程序。
法规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咱们通过以上法条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内容“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那么这里提到的“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当然就包括不予抗诉的决定。
下面咱们再来看一看《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究竟受理哪些案件的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通过以上条款又看到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既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还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这两条就已经明确的告诉我们,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诉讼,只要是对法院或是检察院作出的结果不服,就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启动信访程序。
我个人认为,我已经在文章中写的非常清楚了,如果诸位看官,包括那位法律界的朋友还有不懂之处,我就无法解释了。毕竟法规依据摆在这里,按照依据写文章和按照依据执法是一样的,都应该做到有理有据吧?
文章的最后,我还是要啰嗦一句,启动信访程序之前,一定要评估自己的案件。而且要有法可依,有证据可以证实呀。法律虽然赋予了公民的信访举报权,但是信访程序也要依法进行,不要无理取闹,更不要企图泄私愤,报私仇。如果信访人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等行为的,要被追究责任的。
法规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小结:复查案件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更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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