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口占道行驶酿事故
事故基本事实
2020年3月6日18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陕JZ**97号小型客车,沿富洛路行驶至监军台村口路段时,因占道行驶,操作不当,与成某某驾驶的晋MK**10轻型货车相撞,致晋MK**10轻型货车侧翻致路外田地,驾驶员成某某和乘车人赵某某受轻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适用法律、法规及事故责任
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成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李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提醒广大驾驶员,行车途中要谨慎驾驶,遇到村口路段要提前减速,提前鸣笛或变换车灯提醒对向来车。方向盘不要猛打,更不要占用对向车道,防止与对向来车发生撞击的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村口占道行驶酿事故](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閱讀更多 富縣交警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