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破壞烈士紀念設施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大眾網·海報新聞聊城4月16日訊(記者

程洽洽)近日,聊城市出臺《聊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計19條內容,主要從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市級和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申報條件及申報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了對破壞烈士紀念設施的懲處。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中提到,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侵佔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建築物;破壞、汙損烈士紀念設施;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或有損紀念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等活動。

此外,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侵佔、破壞、汙損的烈士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文物保護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除上述會被追究責任之外,負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疏於管理造成烈士紀念設施、烈士史料或者遺物遭受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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