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继承公告(2020年10号)

2020年3月26日,继承人张海波继承被继承人唐朝芬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由我中心工作人员对相关资料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现对该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被继承人:唐朝芬,性别:女,身份证号码: 532622194708210025,于2018年02月18死亡。

二、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江那镇兴城大街怡警苑小区48幢1号,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4)第01620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2026号》,产权登记为唐朝芬单独所有,该房屋所有权为唐朝芬的遗产。

三、继承人:被继承人唐朝芬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父亲唐兴帮(1951年死亡)、母亲唐赵氏(1988年死亡)、配偶张树清(1987年死亡),子女张海燕、张海波、张海涛。

四、继承事实:经全部继承人协商,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子张海波一人继承;并由张海波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0年4月2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0 年4月7日

原标题:继承公告(2020年10号)

审核:字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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