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由一方承擔”有效嗎?法院這樣判……

在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問題,也一直是糾紛不斷。

雖然有一些事協議離婚的,卻依然鬧上了法庭。

有夫妻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可是這種約定到底有效嗎?

我們來看幾個案例!

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由一方承擔”有效嗎?法院這樣判……

案例一:

小李和小劉因為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協議離婚,二人育有一子,離婚協議約定,小李和小劉離婚之後,孩子由小李撫養,而小劉無需承擔孩子以後生活中的任何費用,小劉有權探視孩子。

離婚後三年,他們的孩子將母親小劉訴至法院,要求小劉承擔這三年之間的的撫養費。

但是小劉認為,她在和小李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上約定了自己不用承擔子女的撫養費,並且她離婚的時候也沒有分到財產,所以她不願意支付撫養費。

該案件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與小劉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小劉無須承擔孩子以後生活中的任何費用,此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於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但是如果承擔撫養費的小李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孩子正常的生活學習受到重大影響的,孩子可以向協議約定的無需承擔撫養費的小劉要求支付撫養費。

但是小李沒有舉證證明其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孩子正常的生活學習受到重大影響的情形存在,據此,要求小劉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

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由一方承擔”有效嗎?法院這樣判……

案例二:

小王和小李是經人介紹認識的,並於1998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子。

婚後二人由於性格不合,於是在2001年協離婚,解除了婚姻關係,當時由於母親小李的收入狀況比較好,並且為了獲得兒子的撫養權,於是在協議中約定,孩子由小李獨自撫養,父親小王無需承擔撫養費。

但是2003年的時候,由於小李所在的單位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產,小李在失業的同時還身患疾病,生活出現了困難,難以繼續獨自承擔兒子的撫養義務,於是請求小王分擔兒子的生活費,但是小王以離婚時已經協商由小李獨自承擔為由拒絕了。

無奈之下,小李以兒子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訴至法院,請求小王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父母離婚後承擔子女撫養費是法定的義務。

小李在離婚時雖未要求小王承擔兒子的撫養費,並不意味著小王對兒子撫養義務就可以免除了,當小李不能獨自承擔兒子的撫養義務時,小王必須履行支付撫養的義務。

遂判決小王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

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由一方承擔”有效嗎?法院這樣判……

離婚時,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上述案件中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孩子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於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由於父親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原告所需,影響到原告今後的健康成長。

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即使父母離婚之時有明確約定,也不能免除被告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孩子可依法要求母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由一方承擔”有效嗎?法院這樣判……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綜上,約定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的協議有效,但是在“必要時”子女可要求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或者增加撫養費。

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由一方承擔”有效嗎?法院這樣判……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因該協議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民事行為,應當對協議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但是,協議的約定並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時向不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主張權利,該“必要時”應考慮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

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學習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才能在合理範圍內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撫養費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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