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檢:轉發】懲治嚴重暴力犯罪維護疫情防控秩序!最高檢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申檢:轉發】懲治嚴重暴力犯罪維護疫情防控秩序!最高檢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從嚴懲治嚴重暴力犯罪

維護疫情防控社會秩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就第九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記者:這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最高檢發佈的第九批典型案例。請問這批案例主要特點是什麼?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各級檢察機關緊緊圍繞疫情防控大局,加大懲治涉疫犯罪力度,嚴格依法辦理涉疫案件,確保各項戰“疫”工作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切實維護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全國社會管理秩序整體得到加強。但我們也看到,疫情防控期間,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不僅直接侵害一線防控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且嚴重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和社會秩序,影響惡劣,必須予以從嚴懲治。這次我們選擇的6個案例,均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時期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其中案例1是駕車衝撞防疫卡點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案例2、案例3是針對一線防控人員及提醒遵守防疫要求的群眾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案例4和案例5是冒充防控人員實施的入室搶劫案件;案例6則是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實施的綁架犯罪案件。檢察機關依法及時從嚴追訴涉疫嚴重暴力犯罪,是依法履職服務保障打贏疫情防控戰的總體要求,也是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記者:檢察機關選擇發佈這批典型案例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發佈這批典型案例,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維護防疫秩序和社會秩序。通過發佈這批典型案例,可以推動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有力震懾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二是示範、引導依法辦案。重罪案件偵查週期相對較長,疫情防控初期,因對嚴格管控、檢查檢測、隔離觀察治療等規定不理解、不滿意引發的暴力犯罪案件,以及假借疫情時期特殊身份實施的暴力犯罪案件目前陸續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雖然這些都是平時常見的案件類型,但涉及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依法從嚴與保障人權的兼顧,特別是對疫情防控時期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以及如何依法辦案均需要示範、引導。三是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隨著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有些人放鬆了警惕,可能認為防控措施不再有必要,引發新的牴觸情緒,易發生矛盾糾紛,甚至暴力衝突。在“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嚴峻防控形勢下,需要繼續做好重點領域、地區的防控工作。通過這些案例,可以持續向社會釋放檢察機關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強烈信號,從而有效震懾犯罪,提高社會公眾遵規守法的自覺性,確保各項防控措施繼續有效落實,切實維護社會秩序,為徹底打贏防疫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時,通過揭示冒充防控人員入室的犯罪,引導人民群眾提高防範意識,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檢察機關在嚴懲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態度堅決,依法從嚴從快。全國檢察機關積極落實“兩高兩部”會簽下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行為,嚴格落實從嚴從快的政策要求,堅決依法追訴,絕不手軟。各地檢察機關注重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的溝通協調,建立了防疫期間的辦案工作機制。本批典型案例,檢察機關均依法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是正確區分此罪與彼罪,精準打擊。辦案中,檢察機關注意把握好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發揮好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從而有效避免一味從快、適用罪名出現錯誤。比如江蘇省徐州市縱某某綁架案,公安機關以縱某某涉嫌搶劫罪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在作出批捕決定的同時,提出明確具體的捕後偵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收集縱某某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對被害人安危的憂慮,直接進行威脅並要求他人轉賬的證據。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公安機關補充完善了相關證據,最終對縱某某以涉嫌綁架罪移送審查起訴。

三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升懲治效果。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案件,在總體上體現依法從嚴打擊政策要求的同時,又要避免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的簡單操作,不是對所有案件都一律從嚴、頂格處罰。在辦案中,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根據行為人認罪認罰或者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等情況,審慎處理。如:北京市支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江蘇省南京市業某某搶劫案、江蘇省徐州市縱某某綁架案,檢察機關均依法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了確定刑的量刑建議,均被法院採納。

四是做好釋法說理,加強教育引導。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具有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特點。針對這類案件,各級檢察機關及時向社會通報辦案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同時在辦案中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做好釋法說理、化解矛盾、消弭對抗情緒等工作,注意教育引導和宣傳疏導,降低群眾的焦慮和恐慌,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對立。

五是主動作為,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疫情期間社會管理漏洞,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檢察意見。如湖北省武漢市肖某某搶劫案,檢察機關針對案件中反映出的疫情防控期間網上賭博等非法網站的監管、社區人員管控、車輛通行證使用等管理漏洞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了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

記者:我們注意到,案例中的一例搶劫和一例綁架案件均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如何把握認罪認罰的適用條件,實現與依法從嚴要求的統一?

答:根據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即使是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嚴重暴力犯罪等,在一定條件下也存在從寬的空間。這也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可避免會給偵查取證、確保辦案質效帶來一定的影響,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各級檢察機關一方面既要依法從嚴打擊危害疫情防控的嚴重暴力犯罪,另一方面又要綜合考慮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及危害後果等,堅持依法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教育、鼓勵犯罪人如實供述,促進案件從簡從快處理,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立面,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中,具有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行為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不適用這項制度,即使犯罪人認罪認罰,在從寬尺度上也要從嚴把握。(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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