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你应该先了解这几个问题

一问:企业在招聘、面试人员时提的问题受限制吗?

解答:会受到一定限制。企业可以向应聘人员了解的学历、资格证照、工作经历、素质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但是不能主动打探与劳动合同内容或招聘事宜无关的应聘人员的隐私,如婚育状况、恋爱经历、家庭情况等信息。但实务中往往有应聘者(尤其是女性应聘者)会主动表达自己的婚育状况等信息以增加获得工作岗位的机会。另外无论应聘结果如何,企业应当对其所获取的应聘人员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二问:劳动者报到后能否先不签劳动合同,等公司考察觉得合适再签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者报到、入职后企业和员工最晚要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因为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将有需要承担员工双倍工资的风险。考察员工需要的期限可以约定为试用期。

三问:先签试用期合同,等试用期结束再考虑签正式劳动合同行不行?

解答:不可以,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四问:那是不是可以先签一个短期的劳动合同,觉得合适再签长期合同?

解答:这样操作是不违法的,但是会引出另一个问题,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拒绝,会导致用人单位丧失一定的自主权。

五问:什么是试用期?

解答:试用期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入职时所确定的考验期。在试用期内,公司与员工都附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可以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计付工资。

六问:试用期约定好后企业可以单方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吗?

解答:不可以,试用期一经双方确认,除另行协商一致外不能由任何一方随意调整。

七问:劳动合同里除了约定工资、岗位,还需要有哪些必备条款?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具体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时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是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除此之外,涉及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是否将该部分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里。

八问:劳动合同里缺乏必备条款是不是认为这劳动合同无效?

解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对部分内容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九问:有些劳动合同约定在某段期限内不能结婚或者不能生育的约定是否有效?

解答:属于无效条款。婚姻自由及生育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此种条款,将作为无效约定,同时员工依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十问:签劳动合同时企业都是强势方,劳动者基本没有协商的能力,企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怎么办?

解答:不要担心,这些约定基本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均是无效条款。如果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己有无法分析或者处理,可以在后台留言与我们交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