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你應該先了解這幾個問題

一問:企業在招聘、面試人員時提的問題受限制嗎?

解答:會受到一定限制。企業可以嚮應聘人員瞭解的學歷、資格證照、工作經歷、素質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但是不能主動打探與勞動合同內容或招聘事宜無關的應聘人員的隱私,如婚育狀況、戀愛經歷、家庭情況等信息。但實務中往往有應聘者(尤其是女性應聘者)會主動表達自己的婚育狀況等信息以增加獲得工作崗位的機會。另外無論應聘結果如何,企業應當對其所獲取的應聘人員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二問:勞動者報到後能否先不籤勞動合同,等公司考察覺得合適再籤勞動合同?

解答:勞動者報到、入職後企業和員工最晚要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因為不籤勞動合同企業將有需要承擔員工雙倍工資的風險。考察員工需要的期限可以約定為試用期。

三問:先簽試用期合同,等試用期結束再考慮籤正式勞動合同行不行?

解答:不可以,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四問:那是不是可以先簽一個短期的勞動合同,覺得合適再籤長期合同?

解答:這樣操作是不違法的,但是會引出另一個問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法拒絕,會導致用人單位喪失一定的自主權。

五問:什麼是試用期?

解答:試用期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入職時所確定的考驗期。在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都附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可以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計付工資。

六問:試用期約定好後企業可以單方延長或者縮短試用期嗎?

解答:不可以,試用期一經雙方確認,除另行協商一致外不能由任何一方隨意調整。

七問:勞動合同裡除了約定工資、崗位,還需要有哪些必備條款?

解答: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具體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時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是勞動合同中必須包含的內容。除此之外,涉及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是否將該部分內容約定在勞動合同裡。

八問:勞動合同裡缺乏必備條款是不是認為這勞動合同無效?

解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缺乏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對部分內容沒有約定可以視為約定不明,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將不作為參考依據,但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九問:有些勞動合同約定在某段期限內不能結婚或者不能生育的約定是否有效?

解答:屬於無效條款。婚姻自由及生育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此種條款,將作為無效約定,同時員工依然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

十問:籤勞動合同時企業都是強勢方,勞動者基本沒有協商的能力,企業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內容怎麼辦?

解答:不要擔心,這些約定基本無效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內容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均是無效條款。如果感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自己有無法分析或者處理,可以在後臺留言與我們交流,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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