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離婚案件第一次開庭多不判離?

對於大多數離婚案件來說,鮮有經過一次開庭就會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基於這個趨勢,我們所接待的離婚諮詢,都會預先明確告知客戶,離婚訴訟可能存在的長週期問題,一般情況下,六個月以上的訴訟週期都是正常的。

離婚案件做的多了,慢慢的對訴訟週期的把握也就日趨明確,與客戶的訴前溝通也就日趨透明。隨著社會的進步,自媒體的高速發展,大家獲取法律知識的渠道也越來越多,離婚官司第一次開庭往往不判離的事實也不在是什麼秘密的事情了。

為什麼離婚案件第一次開庭多不判離?

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第一次開庭往往不會判決離婚?第一次開庭能判離婚又是基於什麼樣的情形發生呢?

今天就這兩個問題作一分享,跟大家一起交流。

中國有句俗語“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說到底,很大原因還是傳統觀念起著作用。一段婚姻、一個家庭,傳統的家風理念,要求我們珍惜婚姻,珍惜家庭。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兩個陌生人能夠走在一起,終歸是一場奇妙的緣分。然而對於性格不同的兩個人來說,婚姻或是幸運的或是不幸的。即使是不幸的婚姻,也是“人”本身的問題。

傳統的婚姻觀念本就是中華民族優秀的傳承,所以,即使到了非是即非的法庭,在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尤其是第一次開庭,仍是以“和”為首要原則。這也是為什麼離婚訴訟要比其他訴訟類型更多調解過程的原因。說到調解就需要提醒一下,離婚案件在法院受理後,尚未安排開庭就收到法院郵寄有關庭前調解的通知,務必放在心上,每一次的調解都至關重要,也許你的案件不會在調解階段有什麼實質性的處理結果,但卻可能影響到最終的判決。

為什麼離婚案件第一次開庭多不判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離婚訴訟中,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調解在離婚訴訟中是畢竟程序,訴前必須要先調解,甚至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先進行一次調解。調解過程相比於庭審過程,要平和很多,調解結果或和或離,會充分尊重男女雙方的意願。調解作為處理離婚訴訟的畢竟程序,能夠減少一部分案件進入庭審程序,但此類案件量仍有限,多數離婚案件最終還是要夫妻雙方對簿公堂。

傳統的婚姻觀念對處理離婚案件確實有一定的影響,除此之外原告方訴訟離婚的理由是否充分也是法官考慮的另一個重點。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五種情形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應予判決離婚的情況,那麼在你的離婚案件中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你又是否舉證充分都是影響能否一次判離的關鍵。一段婚姻中,沒有誰是從一開始是想要離婚的,也沒有誰是從一開始就時刻準備著收集日後起訴離婚的證據,即使真有這種人存在,那麼這個人一定是有問題。排除這種不正常情況後,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對於很多人來說,靠自己的潛意識和能力去收集、整理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對方存在重婚、家暴、賭博、吸毒等情形,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雖然對上述情形的舉證,現在都有方法可循,但是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潛意識去保存,多手段去收集這些證據多少有些強人所難。證據這塊提了這麼多,其實就是想說明,如果你只是訴求解除婚姻關係,卻不能給法官提供類似上述五種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那麼法官難免認為你們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沒有“破裂”到無法調和的地步,所以也就不會判離。

為什麼離婚案件第一次開庭多不判離?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畢竟是曾經同床共枕的夫妻,很多時候並不會像其他案件當事人那樣劍拔弩張。實際情況也是這樣,記得有一次跟一個法官聊天談到這個問題,他說有許多離婚案件只是因為夫或妻一方的衝動,男方或女方的行為惹怒了對方,一氣之下訴諸法院,後來發現二人並不是沒有感情,反而庭上還出現過雙方互相誇讚的現象。所以,第一次開庭的不判離往往也是變相的在給彼此一個緩衝期,畢竟第一次開庭結束後,六個月內不能在提離婚。這六個月的時間也是法院給雙方的一個緩衝期、一個反省期。

為什麼離婚案件第一次開庭多不判離?

最後藉著今天的主題,順帶提一下第一次不判離之後的事情。

很多客戶有諮詢過,起訴後又撤訴,然後又想起訴是不是也要過六個月。答案:是的。不只是起訴後又撤訴,按撤訴處理的案件也是一樣。只要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起訴又撤訴的,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都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有兩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項: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所以,第一次庭審結束後,如果法院判決不離婚,那麼就收集好開庭材料,不哭也不鬧,回家等待。六個月內,如果雙方沒有任何的和好的跡象,作為原告,拿著同樣的材料再去起訴,立案等開庭,這一次判離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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