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肇事案件,二审:不能成立!条理清晰,掷地有声!

最近北京余某交通肇事案件引发热议,概括来讲就是,一审法院未采纳公诉缓刑的量刑建议,判处实刑,被告人以量刑重为由上诉,检察院以未采纳量刑建议提起抗诉(也是认为量刑重),二审综合评判后加重了刑罚。

我详细看了二审判决,尤其是说理部分,堪称经典,条条驳斥,条理清晰,让人无法反驳。

上诉不加刑,抗诉除外。但是以量刑重抗诉,二审是否可以加重刑罚,这值得探讨。可能立法者也没有考虑到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依据以上法条,单从文义解释,二审判决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从立法本意来看,那就值得推敲,立法本意应该由立法机关来解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而推断出来的立法本意的解释属学理解释,也是无权解释,所以我就不做解释了。

但是就本案而言,一审量刑建议三年缓五年,一审判了二年实刑,这实际应属于采纳了量刑建议。三年缓五年,实际刑期为三年,只是执行方式和实刑二年不同,从一般认识上来说缓刑总比实刑要轻,但那是同等刑期才能同向比较,比较的方法应先对比刑期再对比执行方式。比如判三缓五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哪个轻哪个重?

本案热议的原因应该是两点,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二,公诉机关充当了辩护人的角色。二审判决书有一个点很有意思,在一审时,先拘留再逮捕,然后取保候审,到法院判决当日又被逮捕。判决原文: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3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1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逮捕。一审判决日期正是9月11日。那么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这种情节是否可以被取保候审,当然,既然已经取保,那一定就是符合了条件,我只是有些许好奇案件的细节,好奇而已。

总之,我个人认为,二审判决合法、合理、合情,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且充分考虑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堪称经典,是值得收藏的一份判决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有人员伤亡及时抢救,这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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