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之三:網絡平臺篇

讀懂《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之三:網絡平臺篇

讀懂《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之三:網絡平臺篇

自媒體時代,一段短視頻、一張截圖、一篇標題黨的文章,都可能引爆全網,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除了內容生產者,平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對平臺作了哪些要求?

九“應當”

1.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2.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健全用戶註冊、賬號管理、信息發佈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

3.應當設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配備與業務範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加強培訓考核,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4.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的管理,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信息的,應當依法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應當加強對本平臺設置的廣告位和在本平臺展示的廣告內容的審核巡查,對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6.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完善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相關權利義務,並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7.應當建立用戶賬號信用管理制度,根據用戶賬號的信用情況提供相應服務。

8.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佈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眾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9.應當編制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

兩“鼓勵”

1.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

2.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規定》對平臺明確了哪些法律責任?

《規定》第七章對平臺違反相應義務的情況,根據不同情形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責任形式有約談、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此外,還明確了相關行政法規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來源:網信中國、三明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聚焦三明

審核:陳祖隆

商務合作:0598-3663778、3661234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主管部門:中共永安市委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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