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網約車新規徵求意見中,有這些新變化,解讀來了!

東莞市網約車新規

已修訂並正在徵求市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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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網約車新規徵求意見中,有這些新變化,解讀來了!

為加強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推動行業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市交通運輸局對《東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東府〔2017〕28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

東莞網約車新規徵求意見中,有這些新變化,解讀來了!


修訂的主要內容

1

明確經營者變更辦理要求

明確網約車經營者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合併、分立、遷移經營場所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2

明確車輛的純電動化要求

刪去《實施細則》車輛申辦條件中“燃油車”的相關表述,明確車輛需為“本市登記註冊的7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其它條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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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加有關車輛所有人的要求,控制行業風險


為保證廣大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控制市場風險,一是增加第十五條企業法人進入網約車行業的門檻和條件;二是增加第十四條第(八)項,企業申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要同時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避免出現大量閒置網約車,維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4

增加網約車退出經營條件

為完善網約車行業退出機制,暢通車輛退出渠道,加強對空置網約車處置,增加了第十九條車輛退出經營條件。

5

完善駕駛員資質資格管理

一是刪除《實施細則》對戶籍和居住證要求的條款,打破不必要的戶籍限制。二是細化對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要求,明確要求C1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三是增加平臺對駕駛員註冊要求,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在同一網絡服務平臺內重複註冊。

6

實行巡遊車與網約車駕駛員資格互認


《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修改原第四十條,增加資格互認的規定,打破巡遊車駕駛員與網約車駕駛員之間的人員流動障礙,減少不必要的從業限制。


7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強行業監督

一是控制市場風險,《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增加不得通過以租代購、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變相轉嫁風險,以及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的內容。二是對原第二十八條增加了對網約車車輛合規使用的規定。三是修改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的表述,將監管對象擴大至租賃車公司、實際管理人。


除了以上幾方面的修改,本次修訂還刪除了過渡性條款(原第三十八條、原第三十九條過渡性條款),同時,完善了《實施細則》的相關表述,並對條文的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實施細則(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

東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範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發展原則) 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運輸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改、公安、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五條(經營者許可)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經營者條件)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與經營相適應的服務機構及管理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經營者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第八條(受理期限)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20日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許可程序) 符合網約車經營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範圍為東莞市轄區內,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網約車經營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許可有效期) 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網約車經營者合併、分立、遷移經營場所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者備案)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以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經營者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停止經營)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網約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不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部門。逾期未交回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註銷該許可證。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車輛許可)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網約車車輛條件)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註冊的7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

(三)軸距不少於2600毫米;國家、省對車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的安全技術檢驗;

(五)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六)不得違反規定噴塗與我市巡遊出租汽車相似顏色,以及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七)車輛不存在未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八)已完成申請車輛的駕駛員註冊手續;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車輛所有人條件)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先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並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其名下不得存在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且滿足以下兩項要求:首次申請的,申請車輛數應當不少於100輛;再次申請的,名下所有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已完成駕駛員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網約車運輸證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及其複印件;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合同或發票;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六)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

第十七條(許可程序) 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經營者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到市公安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汽車後,市交通運輸部門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許可有效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九條(網約車退出經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

(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辦理後,該網約車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辦理駕駛員註冊的;

(四)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五)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網約車車輛退出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註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網約車駕駛員條件)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C1及以上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駕駛員證申請材料)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及複印件;

(三)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

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證明材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向市公安部門調取查驗;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證明材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查證確認,申請人無需提交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證件核發)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考核、發放與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按規定辦理從業資格註冊。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在同一網絡服務平臺內重複註冊。

第二十三條(審核有效期)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核通過後90日內完成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和申請參加從業資格考試。逾期不辦理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請。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範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責任)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要求)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保證車輛投保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鼓勵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安全性能可靠,保證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五)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以租代購、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履行風險告知義務,與駕駛員簽訂經營風險告知書,確保理性從業

(六)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佈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車輛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通過網絡專線的方式傳輸至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並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七)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八)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洩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部門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二)在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佈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三)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駕駛員要求)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外觀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後運營;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等證件;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八)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九)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聯繫網約車經營者或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二)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菸、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營範圍)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九條(服務標準)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三十條(合法經營)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駕駛員提供網約車車輛;不得向他人提供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監督權限)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並公佈結果。

第三十二條(投訴處理)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後,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並答覆,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並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覆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覆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數據調取) 市交通運輸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車輛註冊、駕駛員註冊、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四條(部門行政監督) 發改、公安、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行業自律)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法經營查處)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經營違規查處) 網約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價格違法查處) 網約車經營者有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壟斷等行為的,由市發改、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其他違規行為查處)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發改、公安、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資格證從業規定) 本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行互認。駕駛員可在原證件有效狀態下直接跨類駕駛巡遊出租汽車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如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不適用範圍) 巡遊出租汽車以電訊、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服務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十二條(網約車報廢規定)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三條(純電動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的純電動乘用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乘用車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純電動乘用車。

第四十四條(簡化證明材料)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凡是今後能夠通過書面告知承諾、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第四十五條(解釋部門)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有效期) 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東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東府〔2017〕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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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饋途徑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東莞市東城立新交通大廈3樓出租汽車部,郵編:523125,請在信封註明“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徵集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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