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嶺長城懲戒辦法不能只為“懲”而“懲”

中國網4月13日訊 3月30日,八達嶺長城恢復開放第一天,一未成年女子用鑰匙在長城牆磚上刻字事件成為網絡熱搜,八達嶺特區辦事處在找到該女子後,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為有效治理遊客在長城磚牆上刻劃、塗汙等破壞文物之行為,八達嶺長城景區於4月6日頒佈了《北京市延慶區八達嶺特區辦事處關於對破壞八達嶺長城景區文物行為的懲戒辦法》(以下簡稱《懲戒辦法》),並定於頒佈之日起生效。

依據《懲戒辦法》規定,對於因監護人監護責任缺失或存在過錯,導致被監護人發生破壞文物行為的,八達嶺長城景區不僅可以對該未成年人本人,也可以對其監護人實施懲戒。懲戒的措施有將未成年及其監護人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納入八達嶺長城景區“黑名單”、限制相關行為人購票參觀等。

從《懲戒辦法》出臺的背景及動機來說,景區出臺《懲戒辦法》是為了保護長城、保護文物,提升廣大遊客的愛護長城、愛護文物的意識。但是,作為具有國家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世界文化遺產、國家5A級旅遊景區法人能和諸多榮譽、標誌的國內註明景區,八達嶺長城景區頒發的該《懲戒辦法》,有多處涉嫌違法、違背國家政策之嫌,需要認真對待。

對未成年人進行懲戒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之特定,體現教育優先之理念,不能動輒則懲。《未成年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之所以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採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採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是因為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有很大的不同,其違法犯罪行為更多是由於好奇、無知、衝動,甚至是對成年人的不自覺的模仿。就未成年遊客在牆體上進行刻劃、塗鴉等行為,其的確對長城文物造成了損壞,有違《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依法應給予制止、處理。但是,對未成年遊客破壞文物行為的處理,必須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尚未發育成熟的客觀實際,嚴格遵循《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與精神,對其更多采取教育、感化的方針。據此,對存在上述刻畫塗鴉行為未成年人,景區對其進行教育或責成其監護人加以教育即可,不應動輒將其納入景區黑名單,限制其購票進入景區。

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進行懲戒,有礙其進入景區接受愛國主義教育、領略祖國壯美河山。八達嶺長城景區是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也是國家5 A級旅遊景區、世界文化遺產。根據《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是激發愛國熱情、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場所,要建好用好。據此,八達嶺長城景區理應強化愛國主義教育和紅色教育功能,寓愛國主義教育於遊覽觀光之中,通過宣傳展示、體驗感受等多種方式,引導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社會各界群眾領略壯美河山,投身美麗中國建設。但是,依據《懲戒辦法》,破壞長城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將被納入景區黑名單,未來購票進入景區將受限制。對於曾在年少無知因一時興奮、好奇在長城上刻劃、塗鴉而受到懲戒的未成年人,其在長大成人之後,將無法再次與其年邁的監護人一起購票進入景區,無法去感受、體驗、領略長城之壯美,祖國之壯麗。此種懲戒,對於一時衝動的未成年人、對於一時疏忽的監護人來說,代價未免太過沉重、影響未免過於長久,以至於此種懲戒,有違國家在該景區設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之初心,有違國家授予八達嶺長城世界文化遺產之使命。

對未成年損害文物的行為,既懲戒未成年人本人,又懲戒其監護人,違反了國家法律有關責任承擔主體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據此,對於損壞文物的未成年人,如果其不滿十四周歲,公安機關不會對未成年人本人進行處罰,會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如果損害文物的未成年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公安機關對該未成年人會從輕或減輕處罰。無論如何,公安機關不會因未成年的違法行為而對其監護人進行處罰。但是,依照《懲戒辦法》的規定,未成年人有損害長城文物行為的,八達嶺長城景區則將對該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監護人一併納入景區黑名單,限制其購票進入景區。按照國家立法體制,《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國家法律,《懲戒辦法》是八達嶺長城景區的規範性文件,兩者之間,《懲戒辦法》必須遵循、符合國家立法。但是,將《懲戒辦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對比,《懲戒辦法》對未成年人之懲戒明顯背離、偏離了國家立法,理應被糾正。

良法才能善治,不是什麼辦法都能夠實現景區的治理目標:文物保護與遊客觀光之兼顧。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征程中,要實現景區的高質量發展,景區在制定規則時,必須認真研讀國家相關法律、政策,嚴格遵循上位法的規定,虛心聽取遊客意見,循規範性文件起草、審查、備案之程序,公平合理地設定遊客行為規範、違法行為之責任、違法行為處理之程序。

(作者:王天星 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遊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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