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的淵源

在1995年10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發佈的《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第(三)項對“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作出規定: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三流一致”的基本假設是:真實發生的交易,有買賣雙方。賣家須向買家移送貨物(物流),買家須向賣家支付款項(金流),賣家向買家開票,買家憑票入賬並抵扣(票流)。每一項真實交易當然能經受這樣的檢視,如果檢視異常,即三流方向不一致,數量不匹配,金額不相符,當然不應獲得抵扣(虛假的發票)。

“三流一致”的具體表現

一、貨物流一致: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


虛開犯罪漫談|何為“三流一致”?


根據“三流一致”的觀點,如果甲公司銷售給乙公司一批貨物,則必須由甲公司直接發貨至乙公司,中間不能介入其他公司(物流公司當然除外)。

比如,甲公司將一批貨物銷售給乙公司,由於貨物仍存放於生產商,便指示生產商直接將貨物交付至乙公司。此種情況下,便屬於貨物流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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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為中,甲公司指示生產商將代存的貨物交付給購貨方並無不妥。


二、資金流一致:乙公司支付給甲公司

承上例,乙公司在簽訂購銷協議之後,便有向甲公司支付價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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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公司對丙公司享有一筆等額債權,在經得甲公司同意後,指示丙公司向甲公司進行支付,根據“三流一致”的觀點,是否屬於資金流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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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種情況,符合民事法律的規定,但仍不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

“三流一致”勢必衝擊交易規則

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合同法》的調節範圍,資金的具體流轉問題屬於《票據法》等涉及結算的法律法規的調節範圍。而這些,都不是增值稅法規所調節的範圍。增值稅法規不應,也不能越俎代庖地對這些做出強制性規範。
稅收中性原則是以稅收不干預經濟、平等對待一切納稅人為目標的稅收制度。世界各國在稅種設計上都力圖最大限度地實現稅收中性,而增值稅正是大陸地區現有稅種中公認的最能體現稅收中性原則的稅種。但“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解釋不自覺地存在通過干預貨物流向而影響市場主體不遺餘力地追求收益最大化的鐵律;對結算流向的無端干預,也直接影響了正常、自由、合理、便捷的金融結算行為。“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解釋從這兩點上表現出了對增值稅中性特徵的無端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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