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构成、触犯、成立与以……论处”的区别


法考中“构成、触犯、成立与以……论处”的区别

在法考中,需要注意“构成”“触犯”“成立”以及“与……论处”这四个概念的使用方式。当题目使用“成立”或者“以……论处”的时候,指的是行为最终确定的罪名,而当题目使用“构成”或者“触犯”的时候,指的是在对行为进行认定时,行为人所触犯的所有法条。在发生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时候,尤其要将这四个概念区分清楚。其中,触犯和构成可以替换,成立与论处可以替换。我们就以构成和成立为例。

1、先以想象竞合为例:例如,行为人甲一枪射杀了一个人,还打碎了一个价值五千元的古董花瓶。当我们在做行为认定时,会认为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构成要件,也就是不仅“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然而,当最终定罪时,我们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理,甲的行为仅“成立”重罪,也就是故意杀人罪。此时,我们不能说甲不仅成立故意杀人罪,还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就是二者的区别。触犯和构成意思差不多,可以替换。

下面我们结合真题看一下。2017年卷二第8题的B选项说,“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

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选项错就错在“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句话。正确的说法是,乙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说,乙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成立交通肇事罪。

2、但是,法条竞合时就不太一样了。比如,行为人破坏军婚的,仅“构成”也仅“成立”破坏军婚罪,不能说不仅“构成”重婚罪,还“构成”破坏军婚罪。原因在于,法条竞合的原理和想象竞合的原理不一样!当法条竞合发生时,要当然地排除适用普通法条,只能适用特别法条。也就是说,这种时候,重婚罪你就当不存在,已经被直接排除了!至于原理,我稍微说一下。法条竞合在本质上其实是一种立法缺陷。当我们进行立法活动时,由于语言的表述能力有限,不能穷尽所有情况,所以才会出现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这时候,立法技术缺陷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归结给行为人。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行为认定时,不能认为是行为人一下触犯了俩个罪名,而是法条的缺陷导致的。而想象竞合,则不是立法缺陷,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你可以说行为人构成了两个犯罪,只不过法律禁止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定罪时只定重罪。因此,法条竞合犯自始至终都只构成一罪,普通法条从一开始就被排除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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