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经理吃回扣被解雇还想索要赔偿,商户:我来作证!

俗话说“口说无凭”,在法庭上更是如此,关键证据的提供,证人的出庭作证,都能为法官及当事人呈现更加真实的场景。

向商户索要“喝茶费”被辞退

大龙在购物广场内经营了一家手机专柜,每月租金3.3万元,如今租赁合同到期需要续签。

这时,购物广场的招商经理刚子找到大龙说:“我负责商场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签合同必须找我。更重要的是,我可以把租金降到3万元每月,签27个月的话可以节省8.1万元,但是要给‘喝茶费’4.5万元,给了‘喝茶费’才能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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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条件很诱人,毕竟可以省3、4万块钱呢!可这样明显是不符合规定的,大龙当即拒绝了刚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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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购物广场得知刚子向商户索取“喝茶费”的事情后,认为刚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纪律,与刚子解除了劳动关系。

瞅准商场无证据,要求赔偿4.4万元

刚子可不是省油的灯,一纸诉状把购物广场告上法庭,认为购物广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购物广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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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购物广场知道刚子存在索取“喝茶费”的行为,但苦于证据不充分,而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在劳动仲裁阶段,购物广场败诉了。

拒向不法行为低头,商户勇敢出庭作证

仲裁后,购物广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购物广场无需向刚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万元。

商户大龙得知购物广场缺少证据后,主动将刚子向其索要“喝茶费”时拍摄的照片、录音提供给购物广场,并表示自愿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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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大龙陈述其经营的档口最终以月租金3.8万元续租,比刚子许诺的3万元高出不少,之所以不接受刚子给“喝茶费”续租的条件,是因为自己不想向不法行为让步,出庭作证也是希望能够守护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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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照片、录音资料及大龙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刚子索要“喝茶费”的事实。刚子作为购物广场的招商经理,理应履行劳动者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更是违反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购物广场据此解除与刚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故法院判决购物广场无需向刚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万元

宣判后,刚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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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过程是证人将其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为什么必须要出庭?书面的证人证言行不行?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陪审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法庭上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进行法庭辩论,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的审理原则。只有经过言词辩论的资料,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在直接言词原则下,证人必须亲自出庭,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询问,通过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询问,力图最大限度的全面的、客观的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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