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奇葩男子在路邊偷了一輛價值2177元的電動車,以260元賣出後


被告人吳某某,男,現住中衛市沙坡頭區某小區。因涉嫌盜竊罪,於2019年3月12日被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3月10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中衛奇葩男子在路邊偷了一輛價值2177元的電動車,以260元賣出後

(網絡圖片)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4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到中衛市沙坡頭區宜居北街十字路口西北側某藥房門口,將喬某某停放在該處的1輛價值2177.06元的銀灰色永久牌電動車盜走,並以260元的價格銷贓給王某某。

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喬某某進行賠償並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2177.0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吳某某的量刑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吳某某單處罰金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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