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賣過期產品被罰50000,要交嗎?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售賣過期食品,被消費者舉報到食藥監部門是要面臨高額的處罰金,比如去年樂清一家便利店消費者購買的喜之郎果凍過期了,該店過期果凍數量一共有3.22公斤,售價為每公斤27.6元,合計貨值88.872元,已違法銷售果凍0.47公斤,每公斤利潤6元,違法所得利潤2.82元。

超市賣過期產品被罰50000,要交嗎?

然而,經食藥監處理結果是沒收扣押的2.75公斤喜之郎散裝果凍;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82元及罰款人民幣30000元,共30002.82元的行政處罰

很多人認為這個結果是大快人心的,誰讓它賣過期商品,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也有人為超市鳴不平,本來就不掙錢,還要搭上萬元罰款。

超市賣過期產品被罰50000,要交嗎?

通過納食的實時輿情監測發現,5月25日——31日關於過期食品新聞事件就有1471起,超市人該去找誰申冤訴苦呢?

超市賣過期產品被罰50000,要交嗎?

另外,納食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兩個典型案例,關於超市售賣過期食品,法院最終判決是:超市可以不交!

第一個案例

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

(2017)豫07行審51號

申請執行人新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新鄉市紡織路599號,組織機構代碼00551255-8。

法定代表人賈祥聚,局長。

委託代理人崔薇、王玉軍,該局工作人員。

被執行人吳小吉,男,漢族,1969年3月18日生,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平原新區原武鎮好又多購物中心業主。

2016年8月8日,申請執行人新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新食藥監食罰[2016]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被執行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為由,對其處以沒收違法食品、沒收非法所得17.5元並罰款60500元的處罰。被執行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現該處罰已發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5日,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進行了催告,以上文書均已公告送達。被執行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書內容,申請執行人新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新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食藥監食罰[2016]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了審查,認為被執行人的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但申請執行人作出行政處罰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外,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被執行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豆乾共七袋,違法所得17.5元,明顯輕微;剩餘過期食品被依法扣押,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被執行人違法行為明顯輕微並符合不予處罰的條件,對其罰款60500元明顯畸重,且不符合行政處罰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執行新食藥監食罰[2016]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第2項內容,即沒收違法所得17.5元;

二、對新食藥監食罰[2016]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第3項罰款60500元不予執行。

案件執行費50元由被執行人吳小吉負擔。

申請執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

審判長 鄧長城

審判員 隨 偉

審判員 張彩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明素娟

第二個案例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8)贛0732行審2號

申請執行人興國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被執行人劉禹禎……興國縣高興鎮禹禎副食商行業主……

申請執行人興國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監局)於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興)市監(公)罰決〔2017〕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2017年3月2日,申請執行人市監局在對被執行人劉禹禎經營的興國縣高興鎮禹禎副食商行進行監督檢查時,查獲該商行經銷的福建麥香園食品有限公司於2016年7月16日生產的“麥得隆”手撕麵包0.5kg,保質期為180天,已超過保質期。上述麵包進價為8.6元/500g,售價為10元/500g,貨值金額10元。同年3月3日,申請執行人決定立案。

超市賣過期產品被罰50000,要交嗎?

3月23日,申請執行人擬對被執行人作出行政處罰,並於4月25日向被執行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5月26日,申請執行人作出(興)市監(公)罰決〔2017〕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決定:1.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處以罰款五萬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於6月6日送達被執行人。12月4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送達催告書,催告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

申請執行人市監局提交的證據、依據有:案件來源登記表,(興)市監(公)立審〔2017〕20號《立案審批表》,興國縣高興鎮禹禎副食商行的《營業執照》、劉禹禎、楊榮英(劉禹禎妻子)的居民身份證、劉禹禎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現場筆錄、照片,詢問楊榮英筆錄,興市監(公)罰告〔2017〕2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興市監(公)聽告〔2017〕2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興)市監(公)罰決〔2017〕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興)市監(公)罰催〔2017〕20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及送達回證、送達照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被執行人劉禹禎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市監局對被執行人作出“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且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申請執行人的該項申請符合強制執行條件,本院准予執行。

被執行人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10元,該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被執行人能配合申請執行人查處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依法對被執行人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行政處罰。申請執行人作出“處以罰款五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畸重,屬於明顯不當。申請執行人作出的該項行政處罰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本院不準予執行。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興國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興)市監(公)罰決〔2017〕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一項,即: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二、不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興國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興)市監(公)罰決〔2017〕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二項,即:處以罰款五萬元整。

申請執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審判長 賴懷鴻

審判員 陳勝海

審判員 肖 鵬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餘愛美

通過這兩個案例,我們發現過度的處罰是錯誤的,要根據超市多方因素去開罰單,進來的商品是沒有過期的!只是管理不當過期!這就說明不是故意銷售過期產品!

所有不合格產品都應朔源,如果明知過期了,故意不下架的,這樣就得重罰;如果只是極個別現象,應該只是一時工作失誤,可以輕罰。

來自納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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