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新規!這三類納稅人留心啦

發票管理新規!這三類納稅人留心啦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對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確認和稽核比對規則、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則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從實操層面看,33號公告主要涉及三類納稅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發票管理新規!這三類納稅人留心啦


01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確認加計抵減程序及範圍

此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明確,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符合條件的生活性服務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簡稱15%加計抵減政策),同時對允許加計抵減的企業應滿足的條件進行了明確。

33號公告在87號公告的基礎上,對滿足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納稅人首次適用該政策進行了程序性規定,即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對此,筆者提醒生活性服務業企業,集中關注適用不同政策的處理和生活性服務業的範圍。

基於33號公告的規定,原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企業,如通盤考慮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與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希望繼續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可以通過不予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的方式得以實現。相應地,如果原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擬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則必須在首次適用時提交上述聲明。

作為33號公告的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具體列舉了生活服務業的範圍,包括主營業務為文化藝術業、體育業、教育、衛生、旅遊業、娛樂業、餐飲業、住宿業、居民服務業、其他生活服務業等10類納稅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屬於現代服務業中的“商務輔助服務”類目,安保服務屬於現代服務業中的“商務輔助服務”類目,酒店服務企業提供的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屬於現代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項下的“會議展覽服務”類目,都不屬於生活性服務業範圍。因此,主營業務為生活性服務業的企業,如物業管理服務收入、安保服務收入和酒店會場及配套服務收入超過核算期間總收入的50%,則不滿足15%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筆者建議,提供多項服務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需要重點關注生活性服務業的範圍,並做好收入佔比的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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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取得海關繳款書納稅人:關注抵扣或出口退稅流程

 33號公告針對納稅人用於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後續處理問題,從程序和特殊事項應對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先確認後抵扣、特殊類型需稽核比對、特殊情況分類型處理以及抵扣期限,是納稅人在海關繳款書管理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先確認後抵扣,是33號公告對海關繳款書抵扣管理的新常態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單一抬頭的海關繳款書,應參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確認抵扣程序,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其中,特殊類型的海關繳款書需稽核比對。當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以及抬頭為兩個單位的海關繳款書,應由擬抵扣或出口退稅的納稅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至稽核比對系統,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再按前述規則確認抵扣或出口退稅。

與此同時,對於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過程中常見的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等異常問題,應結合33號公告的規定分情況應對及處理。例如,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抵扣期限,也是相關納稅人需要關注的事項。實務中,海關繳款書的確認及提交稽核比對的期限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抵扣期限基本一致。33號公告第四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通過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申請稽核比對。

03

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3號公告第五條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且購買方要求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鑑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收入額度、核算能力以及內部控制等實際情形,筆者建議相關納稅人提高發票管理與涉稅處理能力。

“自行開具”與“代開”只能選其一,是小規模納稅人最需關注的一點。33號公告第五條明確,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小規模納稅人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全面關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頻度、額度以及發票用量。

在實務中,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組建專門的內部財稅團隊,對增值稅政策、發票管理規定等進行全方位的梳理,避免出現稅務損失甚至發票違法風險。同時,應全面關注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準確填列至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應的欄次。

此外,小規模納稅人需關注,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不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優惠範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綜上所述,對於生活性服務業、取得海關繳款書、擬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等類型的企業財務人員,需重點研讀33號公告,並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基於文件精神及與33號公告配套的其他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準確適用新政,確保政策執行的口徑、程序以及內控管理的合規性,規避相應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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