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力强制征收,我来告诉你

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这涉及到每个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但是拆迁工作又不能不进行,毕竟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或者是其他争议,无非就是一个经济利益而已。如果出现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怎么办呢?这就引出一个更为敏感的话题“强制拆迁”。

在城市规划,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征收与强制征收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强制拆迁不是任何行政单位,地产大佬们所能行使的权力。行使强制拆迁,毕竟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面咱们看看法律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旦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那么具体的执行机构可以是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咱们在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此文内容我们获知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凡是涉及到强制拆迁的,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且准予执行才可以,否则任何单位,个人都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小结:征收是好事,尽量别使用强制的方式,还是好好与老百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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