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梅姨”案

洪樹湧 莊楚濤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據”說“梅姨”案


前幾日,“梅姨案”中被拐賣15年的少年申某,成功被廣州警方尋回,歷經15年坎坷尋子之路的申軍良終於等到兒子——父子團聚了。2016年3月,涉該案的張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但被“梅姨”拐賣的9個孩子中,還有6個孩子仍被隱藏在茫茫人海中杳無音訊。

家人團聚,在普通家庭眼中也許是每天都在發生的再正常不過的情形,然而在小孩被拐賣的家庭中,“團聚”,卻成為了一種焦急又迷茫的等待。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現象,公安部門對此種犯罪行為均予以嚴厲打擊,立法層面也趨於完善。本文從涉嫌拐賣兒童犯罪的相關判例進行分析,闡述關於拐賣兒童罪的構成及處罰規定。

“據”說“梅姨”案

一、拐賣兒童罪概況

根據統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上傳網絡數據庫的判決書中,拐賣兒童罪的案例共有900餘件。

“據”說“梅姨”案

“據”說“梅姨”案

“據”說“梅姨”案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該罪名是選擇性罪名,只拐賣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只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兒童罪;兩者都包括的,即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條文中規定的“婦女”,要求已滿14週歲,“兒童”則要求未滿14週歲。如果拐賣已滿14週歲的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構成非法拘禁罪。從《刑法》條文規定的法定刑上,該罪起刑點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死刑。構成該罪,行為上要求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主觀上要求有出賣目的。若行為人無出賣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罪。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收買人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出賣的,根據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只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再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二、本罪的犯罪形式

根據統計,上述案件判決書中,有11%的案件屬於親生父母出賣自己的子女。

1.本罪既遂標準是否要求成功交付賣出被拐賣人?

不要求。由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否既遂往往成為量刑的重要考量,但本罪的客體是兒童的人身權益,不要求成功賣出被拐賣人即構成既遂。(2016)雲2503刑初47號判決書中合議庭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楊某某、楊某某共同以販賣為目的,收買了嬰兒,其犯罪行為即已經實施完畢,其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對於被告人是否成功進行販賣,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出賣子女或拾得遺棄的兒童,由於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拐到手”的行為,此時犯罪既遂標準則要求成功賣出交付。(2016)魯0181刑初410號判決書中,合議庭認為:“關於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某系犯罪未遂,建議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出賣親生子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交易,系犯罪未遂,對被告人張某某比照既遂犯予以減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2.為拐賣者和收買者居間介紹是否應認定為從犯?

一般應認定為從犯。根據《意見》第23條規定“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數額等,準確區分主從犯。

對於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對於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別不明顯的,可以不區分主從犯

若行為人不僅實施了介紹行為或獲利較多的,即不符合從犯的要求。(2019)川1703刑初124號判決書中,合議庭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明知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是為了獲利出賣小孩,仍為二人積極尋找買家並協助被告人陳某某運送小孩到廣東的買家所在地,從中非法獲利6000元,其屬於拐賣兒童行為中的積極參與者,被告人鄧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黃某某為被告人某某、李某某出賣小孩居間介紹買家,並從中收取了88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介紹費用,獲利較多,不符合區分主從犯的條件,故本案不宜劃分主從犯。”

3.出賣親生子女和民間收取“感謝費”、“營養費”送養子女的界限?

實務中,存在一些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因迫於家庭已有多個子女,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不斷超生為求生子;或者未婚先孕無法撫養而送養他人,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根據《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可從以下方面予以綜合判斷:

一、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審查是否屬於家庭困難或健康原因或未婚先孕等不利或無法撫養的情形。

二、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民間送養中,收養人往往為了表示感謝,主動補貼送養人“感謝費”、送養母親的“營養費”。若送養人主動索取,應綜合判斷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目的。“感謝費”、“營養費”的範圍,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習俗、法院相關判例綜合判斷。

三、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根據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即使不要求送養人對該條文有具體認識,從一般送養人的角度而言,都會希望子女去向經濟條件、家庭氛圍、收養人能力素質比本人更好的家庭。

(2018)甘0802刑初327號判決書中,合議庭認為:“被告人劉某1出賣劉某2前在河南省鄭州市××區打工,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並非經濟拮据,其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根本未考慮收買人童某某夫婦已有兩個女兒,將劉某2以2萬元出賣,收取的2萬元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劉某1收取童鳳英夫婦2萬元後僅一週時間謊稱孩子爺爺問孩子,又向童某某夫婦索要1萬元,均說明劉某1並非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為目的,不屬於民間送養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

三、結語

本文通過案例數據梳理分析拐賣兒童罪的概況,對該罪的犯罪構成、犯罪形式、犯罪形態及刑罰情況進行簡要的闡述。儘管該類型犯罪在有關部門的打擊下數量有所下降,但每一起拐賣兒童犯罪的發生,對受害家庭都是不可承受的傷害。與此同時,也應注意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區別,綜合判斷案件情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數據說明:

本文中相關數據均通過無訟等數據庫整理得出,相關情況可能因數據庫數據更新或收錄有限而顯示不全,具體數據僅供參考。

本文相關案例的時間範圍限定於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本文所舉案例限於一審刑事判決案例。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