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周在淘寶網上購買價格昂貴的蘋果牌最新款手機,貨到手懷疑是假貨,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貨並給予賠償。襄州區人民法院是如何釐清這起網絡購銷案的呢?
案情回顧
消費者:
官網“英寸”,淘寶“寸”
2018年12月21日,16歲的小周在被告阿穎和阿松的淘寶網店購買了一部Iphone XS手機,小周在網店的商品詳情頁面和網店客服阿穎處均確認該款手機的屏幕尺寸為5.8寸,但是小周收到手機之後,發現蘋果手機官網上介紹Iphone XS手機的屏幕尺寸為5.8英寸,而非阿穎在淘寶旺旺聊天中所稱的5.8寸。
虛假宣傳,遂起訴
小周認為阿穎和阿松進行虛假宣傳,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與阿穎說明情況無果後,又聯繫不上淘寶網店的實際經營者阿松,小周只好向襄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他和阿穎、阿松的網絡購銷合同;阿穎、阿松退還9199元手機款,他退還手機;阿穎和阿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支付三倍的賠償金,即27597元人民幣。
商家:
英寸為寸,僅習慣
被告阿穎和阿松則認為,小周在他們的手機網店購買的Iphone XS手機是正品。用“寸”表述產品的規格,是大多數消費者和手機賣家的口頭習慣,他們沒有虛假宣傳的故意,也不存在欺詐行為。
敲詐勒索,飛來禍
被告阿穎和阿松反而認為是原告小周存在敲詐勒索的故意,並詆譭他們在淘寶平臺上的聲譽,降低了消費者對他們淘寶店的評價,請求法院駁回小周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辦案法官認為,原、被告之間矛盾的焦點,是買賣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而對“寸”和“吋”的正確理解,是釐清這起案件的關鍵。
“吋”是英寸的簡寫,英美製長度單位,在我國已被公佈停止使用。作為計量單位使用時,“吋”屬於別字,應用英寸代替。而且,“英寸”和“寸”均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按照國際慣例,電視電腦、手機等顯示屏幕的大小絕大多數以英寸為單位。但是,由於書寫和交易習慣以及慣常思維,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以“寸”代“吋”、“寸”“吋”不分,商品交易活動中的買賣雙方,往往按照約定俗成和誠信原則進行交易,極少在“寸”“吋”上糾纏,除非賣方存在主觀欺詐惡意,或買方存在投機鑽營故意。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主觀上有通過混淆“寸”“吋”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也沒有證據證明兩人存在排擠其他競爭對手以取得優勢地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將“吋”或“英寸”標註為“寸”應視為一種經營活動中的失誤或者瑕疵,其不規範標註計量單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調整,在本案中不屬於欺詐行為。
另外,原告小周也認可Iphone XS蘋果手機只有5.8英寸一種規格。其在被告處購買的Iphone XS屬於知名品牌手機,在尺寸上引起普通民眾誤解的可能性不大,被用於欺詐的空間很小,售賣的價格也適當。
最終法院判定被告阿穎和阿松並不存在欺詐行為,對原告小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在經營活動中,商家在標註商品尺寸時應儘量規範,杜絕瑕疵,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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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7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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