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肉那麼貴,你還要訛我?

近日,正安縣消費者協會中觀分會成功調解一起因豬肉計量問題引起的消費糾紛,消費者獲賠償400元。

2019年1月23日,消費者吳女士來到正安縣消費者協會中觀分會投訴稱:其於1月22日在中觀鎮街上豬肉經營者汪某某那裡購買豬肉21斤,單價每斤15元,當時,汪某某稱好後說21斤315元,其付款後來到另一個地方重新稱,發現只有20.5斤,整整少了半斤,雙方因賠償問題引起爭議,請求中觀分會調解。

於投訴次日,中觀分會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分會認為汪某某的經營行為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按照《消法》第55條規定,協議汪某某增加賠償吳女士500元,後因雙方各執己見未達成協議,分會終止了調解,並建議吳女士走司法途徑。

10月17日,吳女士再次因此事請求中觀分會進行調解,中觀分會也徵求了經營者意見,經營者也願意重新進行調解。

工作人員首先讓雙方談了各自的意見,然後向他們普及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計量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指出了經營者汪某某存在有故意短斤少兩造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承當退一賠三的責任。

通過講解,經營者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願意對自己的行為作出賠償。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汪某某除了要退還消費者吳女士多付的半斤豬肉7.5元外,還要增加賠償吳女士500元,共計507.5元,最終,吳女士也作出了讓步,汪某某賠償了吳女士400元。

【消費提示】

《計量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第二十六條規定:“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根據《計量法》這兩條規定,消費者吳女士要求經營者汪某某賠償的訴求是合法的;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九款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的經營行為屬於欺詐行為,因此,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以上被投訴的經營者汪某某對其所作出的經營行為,理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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