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要录像,卖淫女加价500元,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男,20岁,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与同学苟某(男,21岁)打赌:如果王某敢嫖娼并且能够录像,苟某愿意支付给王某800元钱。王某高考数学是13分:嫖娼一次差不多500元,录像用手机录,这这一下就可以赚300元,这事可以干。说干就干,晚上10点,王某到某足浴店转悠,生意谈好,500元,一位30岁的卖淫女朱某进入了房间。王某已经架设好了录像的手机,然后正当王某把衣服脱下之时,听见手机从架子上掉了下来。朱某一看还录像,要求价格翻倍,否则不同意录像。王某一听自己要亏,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只支付500元并匆忙离开找苟某要钱,苟某竟然反悔不给钱,王某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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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苟某和王某打赌不构成犯罪并且不用支付赌资

(1)苟某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苟某如果要构成犯罪,也只可能与王某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四要件共同犯罪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一、二人以上,均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两人具有共同 犯罪行为;第三、两人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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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四要件理论对苟某和王某的行为进行分析,苟某和王某都是年满18周岁的人,而且没有精神病,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打赌的行为不能算做是共同犯罪行为。打赌也不能算做两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为打赌行为只是两人的一个约定,对案件的发生没有任何影响,王某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

(2)王某和苟某的赌协议无效

此外这个对赌协议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此时苟某可以不支付给王某赌资800元,王某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找苟某要回这800元。

王某的行为前期属于嫖娼,后期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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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前期已经和卖淫女约定好300元发生性关系,两人已经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并且当王某开始脱衣服之时,两人已经开始交易。

但是当朱某不同意录像,或者说不如果不加价就不同意录像,朱某对发生性关系周围的环境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王某此时在违背朱某的意志,在朱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因此后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案件如何处理

朱某:卖淫,拘留罚款,嫖资300元没收;

王某:嫖娼,拘留罚款,并且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苟某:没事,该上学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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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王某作为一名大学生,数学学的是可以的,帐也算的是清楚清楚明明白白,但是你却不知道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后期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这是要吃牢饭的。王某其实就是为了挣点钱,而犯强奸罪竟然是为了挣钱,但是这个钱是不能挣的,搞不好就可能违法甚至犯罪。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加强大学的法制教育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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