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打盡!不用找了,隔離治療及觀察期間工資發放規定都在這裡

文| 王永令律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一網打盡!不用找了,隔離治療及觀察期間工資發放規定都在這裡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時,工資如何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於2020年1月24日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進行了規定。該規定明確,企業應當支付職工上述期間內的工作報酬。

在人社部辦公廳發佈了上述通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要麼直接進行了轉發,要麼根據本地實際進行了細化。

就這些通知內容而言,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1. 經確診的新型肺炎患者,隔離治療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這些通知內容,全國有兩種處理模式,一種是病假工資的模式,另一種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模式。

就病假工資的模式而言,由於從確診開始就直接接入了醫療期,因此不會發生在隔離期期滿仍需停工治療時,與醫療期的銜接問題。

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模式,就會產生如何與醫療期銜接的問題。對此,除天津的通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知均未作出細化規定。我們認為,在實際操作時,可以借鑑天津的做法:

▲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

▲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支付病假工資。

2. 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復工時,如何處理?

根據這些通知內容,全國有兩種處理模式,一種是年休假模式,另一種是年休假+協商待崗的模式。具體內容請參見下表。

當然,不論是哪種模式,都需要在與員工協商的基礎上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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