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打尽!不用找了,隔离治疗及观察期间工资发放规定都在这里

文| 王永令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网打尽!不用找了,隔离治疗及观察期间工资发放规定都在这里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时,工资如何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明确,企业应当支付职工上述期间内的工作报酬。

在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上述通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么直接进行了转发,要么根据本地实际进行了细化。

就这些通知内容而言,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1. 经确诊的新型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这些通知内容,全国有两种处理模式,一种是病假工资的模式,另一种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模式。

就病假工资的模式而言,由于从确诊开始就直接接入了医疗期,因此不会发生在隔离期期满仍需停工治疗时,与医疗期的衔接问题。

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模式,就会产生如何与医疗期衔接的问题。对此,除天津的通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知均未作出细化规定。我们认为,在实际操作时,可以借鉴天津的做法: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支付病假工资。

2. 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时,如何处理?

根据这些通知内容,全国有两种处理模式,一种是年休假模式,另一种是年休假+协商待岗的模式。具体内容请参见下表。

当然,不论是哪种模式,都需要在与员工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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