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築牢廉潔司法的制度屏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為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黨中央部署了一系列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先後制定《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等“三個規定”,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了制度遵循。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係干擾,防範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司法體制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三個規定”架起防止干預司法的“高壓線”。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和律師等有關人員接觸交往,鋪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高壓線”。通過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從外部構築起防止干預司法的“高壓線”,不僅為領導幹部劃定了紅線,也讓司法人員增強了抵禦權力干擾的勇氣。“三個規定”築起防止司法人員過問案件的“防火牆”,從“外”與“內”兩個方向為司法活動營造了“阻火空間”,對於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秉公辦案、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三個規定”鋪起防止司法勾兌和利益輸送的“隔離帶”。有的法官認為,與代理案件的律師是同學、朋友或者師生關係,儘管一起聚餐、喝茶,但只要自己依法公正辦案,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就沒有受到損害,就沒有問題。這涉及對法官職業的特別要求。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承擔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大職責。司法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應當與社會人員適當的“隔離”。在此意義上講,法官是“孤獨的職業”。法官的形象不僅關涉個人,更與司法公信力乃至公眾的法治信仰息息相關。身為法官意味著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要謹慎出入社交場合,甚至與親友也要保持適當距離。法官要主動避免可能引發合理懷疑的言行。如果被人發現法官與當事人、律師有私下接觸等不正當交往,即便法官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也會引起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動搖人們對司法的信任。法官職業的屬性要求法官必須時刻保持廉潔自律。關於“廉潔”一詞,東漢著名學者王逸在《楚辭·章句》中註釋說:“不受曰廉,不汙曰潔”,也就是說,不接受他人饋贈的錢財禮物,不讓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汙,就是廉潔。“廉”要求不貪贓,不謀私利;“潔”要求不蒙塵,不被質疑。法官要做到廉潔,既要做到不收受財物,不以案謀私,也要做到不讓人質疑,言行沒有汙點。既不主動向當事人、律師等人員“靠攏”,也要堅決抵禦當事人、律師等人員的“拉攏”,這對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至關重要。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和律師等有關人員接觸交往行為的制度,對於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三個規定”對干預司法、違規交往劃出醒目紅線,為司法人員拒絕干擾、抵制誘惑提供了“擋箭牌”和“防護盾”,也為司法人員避免使自己陷入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護的屏障,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政法隊伍、法院隊伍的高度重視和關心厚愛。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內容上一脈相承,制度措施上互相銜接、補充、配套,共同形成排除干預司法的制度屏障,及時回應了社會公眾對公正司法的關切和抵制司法不當干預的期盼。“三個規定”出臺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三個規定”實施後,案件處理的“外部干預”和“內部過問”明顯減少,但客觀地講,干預過問案件的問題仍然屢禁不止,對於“干預”和“過問”的記錄不多,對違規行為的通報和責任追究就更少,“三個規定”的實施效果還不夠理想。執行“三個規定”,司法人員是責任主體。人民法院一些工作人員,對能不能記錄、敢不敢通報還存在疑慮和觀望心態。過問案件記錄不多、報告更少的原因,有以下幾個因素。一是依法監督和非法干預過問的界限不夠清晰,不知應否記錄、報告。二是司法人員礙於情面不願記錄。三是司法人員擔心打擊報復不敢記錄。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司法人員要信仰法治、堅守法治,指出“司法人員要剛正不阿,勇於擔當,敢於依法排除來自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的干擾,堅守公正司法的底線”。執行“三個規定”是我們黨依法執政、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我們要從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認真執行“三個規定”。

一是對不當請求要學會拒絕、敢於並善於說“不”。司法人員的成熟,就是看是否懂得拒絕、學會拒絕。凡是以利益交換請託說情的,就是“圍獵”,就是拉人下水。司法人員一定要提高警惕,對不當請託要敢於說“不”。敢於“唱黑臉”,不論是誰幹預、誰說情、誰打招呼,不管其“來頭”多大、“背景”多深、“條件”多誘人,都不能拿司法權送人情、做交易。要善於說“不”,充分用好“三個規定”為審判人員拒絕干擾提供的“擋箭牌”和“防護盾”,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自覺抵制各種社會關係的說情,努力消除各種干預。

二是做到如實記錄,全程留痕。記錄是執行“三個規定”最基礎的工作,是啟動通報、責任追究等後置程序的前提。 “三個規定”能不能落到實處,發揮作用,基礎是記錄,要害也是記錄。如果不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不如實記錄,“三個規定”就失去了意義,就不能排除對司法辦案活動的干預。記錄應當沒有例外,一是在人員上沒有例外。對任何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都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二是在形式上沒有例外。凡是干預司法活動的,不管什麼形式,都應當如實記錄,隨案入卷。司法人員依法記錄受保護,不記錄、不如實記錄要追責。

三是建立健全對嚴格記錄的制度保障。如果一名司法人員因如實記錄反而影響到今後的工作、晉升,受到打擊報復時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那麼“三個規定”就很難落地見效。“三個規定”都有相應的制度設計,司法人員如實記錄,受法律和組織保護。要強化司法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研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進一步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受到侵害保障救濟機制,完善司法人員申訴控告制度等,避免司法人員因嚴格執行“三個規定”而在考評、晉升、履職等方面遭遇特定組織、個人的刁難、打擊和報復,讓司法人員敢於記錄、放心記錄。

四是強化問責追責,健全落實“三個規定”的責任機制。要認真落實不記錄、不如實記錄和不及時報告的責任追究。按照“三個規定”要求,對於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插手司法案件情況或者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要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對於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對於法院工作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關人員違規接觸、交往的,一經發現,嚴格依法依規處理。問責要體現精準性和常態化,形成“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震懾效應。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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