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要錄像,賣淫女加價500元,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處理?

【案例】王某(男,20歲,某職業技術學院大三學生)與同學苟某(男,21歲)打賭:如果王某敢嫖娼並且能夠錄像,苟某願意支付給王某800元錢。王某高考數學是13分:嫖娼一次差不多500元,錄像用手機錄,這這一下就可以賺300元,這事可以幹。說幹就幹,晚上10點,王某到某足浴店轉悠,生意談好,500元,一位30歲的賣淫女朱某進入了房間。王某已經架設好了錄像的手機,然後正當王某把衣服脫下之時,聽見手機從架子上掉了下來。朱某一看還錄像,要求價格翻倍,否則不同意錄像。王某一聽自己要虧,強行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並只支付500元並匆忙離開找苟某要錢,苟某竟然反悔不給錢,王某欲哭無淚。

嫖娼要錄像,賣淫女加價500元,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處理?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苟某和王某打賭不構成犯罪並且不用支付賭資

(1)苟某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25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苟某如果要構成犯罪,也只可能與王某一起構成共同犯罪。

四要件共同犯罪需要具備的條件第一、二人以上,均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第二、兩人具有共同 犯罪行為;第三、兩人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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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按照四要件理論對苟某和王某的行為進行分析,苟某和王某都是年滿18週歲的人,而且沒有精神病,都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但是打賭的行為不能算做是共同犯罪行為。打賭也不能算做兩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為打賭行為只是兩人的一個約定,對案件的發生沒有任何影響,王某可以實施,也可以不實施。

(2)王某和苟某的賭協議無效

此外這個對賭協議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此時苟某可以不支付給王某賭資800元,王某也不能通過法律手段找苟某要回這800元。

王某的行為前期屬於嫖娼,後期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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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前期已經和賣淫女約定好300元發生性關係,兩人已經達成賣淫嫖娼的合意,並且當王某開始脫衣服之時,兩人已經開始交易。

但是當朱某不同意錄像,或者說不如果不加價就不同意錄像,朱某對發生性關係周圍的環境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王某此時在違背朱某的意志,在朱某不同意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屬於“暴力手段強姦婦女”,因此後面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案件如何處理

朱某:賣淫,拘留罰款,嫖資300元沒收;

王某:嫖娼,拘留罰款,並且構成強姦罪,應當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苟某:沒事,該上學上學。


嫖娼要錄像,賣淫女加價500元,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處理?

結語: 王某作為一名大學生,數學學的是可以的,帳也算的是清楚清楚明明白白,但是你卻不知道嫖娼屬於違法行為,並且後期強行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構成了強姦罪,這是要吃牢飯的。王某其實就是為了掙點錢,而犯強姦罪竟然是為了掙錢,但是這個錢是不能掙的,搞不好就可能違法甚至犯罪。

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加強大學的法制教育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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