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軟暴力討債 這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栽了

非法發放高利貸,一旦對方無法按時還款,便採取各種軟暴力手段催收。近日,市中院二審裁定了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團伙首要分子閆某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4萬元。其他團伙成員獲刑4年6個月至7年不等,並處罰金。

各種手段逼人就範

2017年至2018年期間,閆某、趙某、單某合謀共同出資,在我市發放非法高利貸,三人按4:4:2的比例出資放貸和分配利益。該團伙專門針對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人員,向其發放2萬元以下的高利貸,一般以7至10天為一個還本計息週期,每個週期利息高達10%-20%。

一旦受害人到期未還本或付息,閆某就會糾集胡某等人使用滋擾、糾纏、脅迫、恐嚇、非法扣押他人財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逐步加強對受害人及其親友的心理壓力,從而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威逼他人典當車輛釀悲劇

去年3月6日,閆、單二人非法放貸5000元給被害人凌某。凌某還沒拿到錢,就被閆、單二人扣走了1000元的首期利息以及外訪費,實際到手只有4000元。

去年4月3日晚,由於凌某無力還款,閆某便糾集同夥催收。凌某被叫上閆某駕駛的車後,受到各種言語恐嚇。在得知凌某確實無力償還借款後,閆某又恐嚇、威逼凌某將其親屬一輛價值10萬元的車典當還債。這輛車只典當了1萬元,且再次被盤剝,僅放款8000元,其中6300元被用於歸還閆某本息。

次日凌晨,凌某聯繫閆某,希望再次借款將車輛贖回,閆某表示拒絕。凌晨3時許,凌某在株洲大橋跳河自殺身亡。

截至案發時,該團伙因軟暴力討債尋釁滋事9次、敲詐勒索1次、非法拘禁2次。

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荷塘區法院一審認為,閆某、趙某、單某、胡某、蘆某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閆某、趙某、單某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閆某、趙某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且,上述幾人在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中,組成了以閆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宣判後,閆、趙、單、胡四人分別以量刑過重等理由,上訴至市中院。

市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處恰當,遂駁回閆、趙、單、胡四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株洲晚報記者 賀天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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