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紛需求,最高法院印發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啟動為期2年的試點工作。其中,優化司法確認程序是改革試點的重要內容之一。北京法院作為試點法院,針對優化司法確認程序試點工作的開展,制定了《北京法院優化司法確認程序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為更多訴訟參與人提供便利。
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統一受理
該院轄區東部的司法確認案件
在深入學習改革精神後
與昌平區司法局積極溝通
這不,天通苑法庭負責人程傑
就針對司法確認程序的新變化
與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們
來了一場“隔空”分享
法官直播間,走起!
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負責人程傑通過網絡連線的方式,以“優化司法確認程序試點工作重點解讀”為題,為昌平區司法局及下轄22個司法所的50餘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此次授課中,程傑法官深入淺出地講解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中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的新規定。結合最高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及北京市高院出臺的《北京法院優化司法確認程序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中的相關內容,法官從
建立和管理特邀調解名冊、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完善司法確認線上辦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解讀。本次課程採用線上直播,昌平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朱穎擔任主持人,22個基層司法所 同時在線觀看,並就司法確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與程傑法官積極互動。
“此次分享既有理論,又有實務,對我們開展工作有很大幫助”,區司法局副局長康德柱在授課現場表示,今後司法局將繼續加強與法院的聯動配合,積極構建有效銜接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長效機制。
22個分會場的司法所工作人員
在屏幕前專注聽課
不時低頭認真做著筆記
程序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跟大家一起看看
“司法確認程序”的新變化~
一
建立特邀調解名冊制度,擴大司法確認適用範圍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相關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等共同建立特邀調解名冊,依法吸納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和人員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並對名冊進行管理。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特邀調解名冊,全市人民法院均可適用,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制定的特邀調解名冊應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及相關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制定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選任程序和標準,對擬進入特邀調解名冊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進行資格審查,並公佈所建立的特邀調解名冊。
解讀:
此前,司法確認程序僅適用於人民調解協議,最高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擴大了司法確認程序適用範圍,將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納入司法確認範圍。
據此,人民法院開展特邀調解工作應當建立特邀調解名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依法吸納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和人員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也可以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對名冊進行共建共管。
二
明確了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
❖第七條 司法確認案件按照以下規定確定管轄:
(一)委派調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選擇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調解的,由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由特邀調解員調解的,由調解協議簽訂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符合級別管轄或者專門管轄標準的,應當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屬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等法院集中管轄範圍的,應當由對應的集中管轄法院管轄。
解讀:
《實施細則》中對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法院進行了明確,分別針對委派調解、人民調解、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調解等情形分類明確了相應的管轄法院。
除此之外,《實施細則》還明確,如果是符合級別管轄或者專門管轄標準的,相應的中級法院和專門法院可以管轄司法確認案件,這也改變了原來只有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的規定。如此規定,更有利於法院核實案件相關情況,提升法院審查的專業化和集約化水平。
三
司法確認案件也可以線上辦理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北京法院分調裁一體化平臺”接受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可以通過上述信息化平臺的在線司法確認功能辦理立案審查、詢問當事人、進行司法確認、送達裁判文書等事項。
解讀:
有些當事人可能因為工作原因無法現場向法院遞交材料,為貫徹司法為民的工作理念,《實施細則》中規定當事人可以經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通過“北京法院分調裁一體化平臺”中的北京法院調解平臺(當事人端)上傳申請材料,線上發起在線司法確認申請。
四
當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申請司法確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主持調解的證明等材料的原件,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予以核實。同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除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外,還必須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受託人的身份、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必要時,人民法院可要求當事人親自到法院辦理委託等手續。
當事人可以通過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材料。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應協助當事人通過“北京法院分調裁一體化平臺”中的北京法院調解平臺(當事人端)上傳申請材料,線上發起在線司法確認申請。
解讀: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時應當提交相關涉案材料的複印件,並攜帶原件供法院核實。一般而言,申請人應當親自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如果當事人無法自行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應當提供
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受託人的身份、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必要時,法院可要求當事人親自到法院辦理委託等手續。申請書、調解協議、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員主持調解的證明材料,需要提交原件。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提供複印件,攜帶原件經核對後予以退回。
五
特定情形下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身份關係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六)其他不屬於司法確認範圍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解讀:
司法確認作為一種特別非訴程序,不是所有案件均適宜,因此《實施細則》內對不得進行司法確認的案件也進行了明確。
例如,針對身份關係的案件,因為身份關係的無效、有效或者解除,不僅對當事人本人,而且對其他社會關係都具有重要影響,應當通過訴訟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解決。針對
物權和知識產權類的案件,因涉及當事人的重大利益、知識產權問題專業性較強,確權問題涉及較為複雜的法律關係和證據材料,甚至有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因此也不適宜適用司法確認程序。六
虛假調解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司法確認案件,經審查發現當事人有偽造證據、虛假陳述、虛構民事糾紛等虛假調解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虛假調解的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
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參與、協助虛假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並作出除名處理。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所屬的人民調解員參與、協助虛假調解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作出處理。
虛假調解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調解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調解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解讀:
為貫徹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實施細則》明確了當事人、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所屬的人民調解員等不同主體進行虛假調解的法律責任。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系出於解決糾紛的目的自願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調解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調解協議沒有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如果因為該協議內容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在此提醒各位訴訟參與人或當事人,誠實信用參加各類訴訟活動,
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情節嚴重的還需承擔刑事責任。“司法確認”的最新打開方式
你get到了沒~
司法確認程序的進一步優化
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舉措
作為試點法院,昌平法院主動
為適應制度規則新變化做好準備
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各類調解組織聯動
為繁簡分流貢獻有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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