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真题解析2014年第3卷含解析(2020年修订)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2014年第3卷含解析(严解2020年修订)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2014年第3卷含解析(2020年修订)


1、说明:由于受头条篇幅限制,仅能发一部分。如果需要完整版,请关注后私信邮箱。

2、也可以进入头条严解法考题库系统在线做题。方法,关注严解法考后,点下方菜单,在线刷题。

2014年卷3

【2014-3-2】

【题目内容:】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题)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解析A项:《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李某、张某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A项错误。

B项:李某与张某协议解除收养协议(意定解除),并不是张某因李某违约而主张解除协议(法定解除),因此李某不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项错误。

C项:《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小张殴打他人赔偿1万元期间,正是李某收养小张期间,在此期间,小张与张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而消除,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与小张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但无权向张某追偿。C项错误。

D项:张某同意解除收养协议后,协议解除。李某失去受领10万元的法律基础,所受领的10万元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张某。D项芷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014-3-3】

【题目内容:】1.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3题)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考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

解析A项:《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货运代理合同>第4条“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贵任”的约定并无无效事由,所以,A项不成立。

B项:合同的订立并不要求缔约人在每一个条款上均签字盖章,所以,B项不成立。

C项:乙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行为引起两重后果:一是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债务,二是自己对甲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其中,前者为代表行为,后者为个人行为,所以,C项不成立。

D项:乙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李蓝在未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并不承担前任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D项成立。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14-3-4】

【题目内容:】

2.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4题)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

解析本题可以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95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据此,本题答案为D。

【2014-3-5】

【题目内容:】1.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题)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答案A考点:诉讼时效的效力

解析A项:《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题中,债务人乙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表示“可偿还3万元”,则乙公司对此3万元丧失诉讼时效利益,所以,A项正确。

B项: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导致丧失时效利益的后果,故该行为并非要约。所以,B项错误。

C项: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后,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所以,C项错误。

D项:乙公司仅仅表明愿意偿还“3万元”,故不构成对整个债务丧失诉讼时效利益的后果。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014-3-6】

【题目内容:】1.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答案B考点:货币与有价证券

解析A、B项:对于出让机器的价款的归属及支付时间,张某与李某达成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受其拘束。李某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将6万元给付给张某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根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014-3-7】

【题目内容:】4.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己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题)

A.10万元B.9万元

C.8万元D.7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C

解析债权出质应类推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已到期债权可以向质权入主张抵销。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因此,乙公司可以主张抵销对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抵销后乙公司对甲公司尚负8万元债务。甲公司已将对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丙银行,担保9万元的贷款,由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为8万元,所以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的质权最多只能是8万元。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014-3-8】

【题目内容:】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8题)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答案AD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条文中的文字在一款当中。

从上述条文中,可归纳得出:“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如无约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由于既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抵押),又有人的担保(保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乙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A项正确,BC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昀,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据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2014-3-9】

【题目内容:】2.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9题)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莱的占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

解析A项:《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张某占有的小羊属于遗失物,张某不能取得所有权,A项错误。

B项:张某的占有虽然被李某侵占,还请求权,故B错误,不选。C项:无论是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占有人。李某将小羊交予王某后,某返还原物,C错误。

但是所有人王某可以以其所有权对抗张某的占有返还是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对象均为无权占有的现即丧失了占有,不再是占有人。故胀某不能请求李D项:所谓侵占,是非基于占有人意思而不法剥夺他人的占有,常见的有偷、抢、错拿这三种情况,本题中,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侵犯了张某的占有,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014-3-10】

【题目内容:】1.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胃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0题)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答案A考点2保证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的法律条文如下:《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接下来分析题目:

根据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甲乙变更还款期限未经丙公司同意,因此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不发生变动,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在2013年1月、2月和3月届满。而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在2013年3月15日,此时第一笔债务和第二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责任消灭。但第三笔300万的保证债务还在保证期间之内,因此,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本题答案为A。

【2014-3-11】

【题目内容:】1.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1题)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考点:债的相对性

解析本题法律关系为:方某和余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朱某为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汤某为享受合同权利的第三人。

在合同关系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因第三人朱某的原因导致违约,应该由当事人方某(而非第三人汤某)向当事人余某(而非第三人朱某)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权,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

在物权归属中,本题为承揽合同,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则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定作人;如果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则加工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时从承揽人转移给定作人。本题中没有给出原材料由何人提供的信息,依照交易惯例应该由承揽人提供,故在玉器交付之前,玉器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仍然归承揽人余某。侵权责任应该由余某向朱某主张,故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014-3-12】

【题目内容:】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2题)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解析A、D项:甲乙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并无瑕疵。乙若想变更合同价格,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本题中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属于单纯的商业风险(只有那种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并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调整的范围。因此,在甲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乙公司无权要求提高合同价格,D项错误。同时,甲在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要求提高小轿车价格的情况下.于合理的期限内对乙公司的该请求作出表示,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了付款义务,不构成违约,A项正确。B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公司以甲公司延付款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其请求权基础为上述94条第(三)(四)项。甲公司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不符合此两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B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公司已经将款项汇至乙公司,乙公司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014-3-13】

【题目内容:】2.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3题)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不足以清偿两笔债务,因此,优先抵充已到期的第一笔债务。第一笔债务恰好为100万元,抵充后无剩余,因此,归还的是第一笔,也就是2006年的借款。A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014-3-14】

【题目内容:】4.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4题)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C

解析《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据此可知,在一房数租时,确定承租的规则是:合法占有的>办理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该条第2款规定:“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可知,房屋租赁合同不因一房数租而产生效力瑕疵,换言之,如果不存在法定效力瑕疵的情形,各租赁合同均有效,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依照有效的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本题中,孙某作为出租人,与王某、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于王某合法占有了房屋,所以依上述条文,李某、陈某无权请求王某搬离房屋,A、B项错误。李某作为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孙某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无权请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014-3-15】

【题目内容:】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5题)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考点:法人分支机构

解析AB项:《民法总则>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坐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乙支行作为甲银行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故张某从乙支行借款,甲银行为债权人。同样,李某所提供的保证责任,保证权人也是甲银行。因此,甲银行与李某可以约定保证权的实现方式,所以,A、B项错误。

C项: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受偿为条件,所以,C项错误。D项:尽管乙支行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其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本题中,张某既然从乙支行借款,那么乙支行请求张某还本付息,自然应以其自己的名义,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14-3-16】

【题目内容:】8.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16,单选)

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

合同生效与是否获得证书和是否登记无关,A、B错误。权利生效需要登记,C正确。如果找法条依据的话,D考查的是一个非常冷僻的法条。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伴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一条来看,D错在题目中已经发生了登记。但是第23条第2款又规定,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谓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是显示公平。据此,D错在理由。我认为,从第23条的规定来看,D应该适用第2款。其实D选项的意思是说,乙买下了甲的专利申请权,但后来乙申请专利却失败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个时候乙能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退钱呢?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失败可能是因为实用性、创造性不够,这是一个专利价值判断的问题,所以买者自负风险。所以第32条选择以转让登记为界限确立保护对象(登记之前保护买方即可解除,登记之后保护卖方即不可解除)。但是如果专利申请失败是因为缺乏新颖性,也就是说这个专利根据就不可能获得授予,即使卖方是不是欺诈,对于买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允许买方以显示公平为理由解除合同。这个题目出题人自己想太多,不过做对题目并不难,B、C对比非常明显。请大家意会。

【2014-3-17】

【题目内容:】17.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014-3-

17,单选)

A.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雕塑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叶某。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甲展览馆与个体户冯某的行为侵犯了叶某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A、B、C错。陈某拍照纪念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D正确。

【2014-3-18】

【题目内容:】18.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关于乙电视台的行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18,单选)

A.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B.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D.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

体育比赛不存在作品,运动员也不是表演者,主办方也没有什么广播组织权,AB错误。只有舞蹈演员,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C正确。这道题目很简单,

说白了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转播权和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同样是转播权)。

【2014-3-19】

【题目内容:】2.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3-19,单选)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

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

一字不改属于假冒,如本题;做了改动产生相似,属于仿冒,如小山叶。

A错误。善意侵权不赔偿、不处罚,但应停止侵权。

D正确。

【2014-3-20】

【题目内容:】

1.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0题)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椐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考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解析A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求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人我兼顾”属于“为他人利益”的一种表现,故即使甲主观上有避免自家房屋受损的意思,也成立无因管理。所以,A项错误。

BC项:从一般社会观念看,乙的房屋起火时,甲实施救火行为,具备为所有人乙、承租人丙利益的考量,而不具备为保险公司利益的考量,故乙、丙均为被管理人,应当偿付甲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所以,BC项错误。

D项:甲没有为保险公司利益的意恩,保险公司则不是被管理人,其无需偿付甲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14-3-21】

【题目内容:】1.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1题)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解析空调是在李某执行安装空调职务时不慎掉落将王某砸伤,而李某又属于劳务派遣人员。《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受害人王某可基于此条,请求接受劳务派遣的甲电器销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论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同时由于甲公司发现李某容易造成此类事故,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乙公司存在过错,王某亦可基于该条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对于黄某,王某没有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B项表述正确,A、C、D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014-3-22】

【题目内容:】1.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2题)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杈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

答案CD考点:损害赔偿

解析A项:欣欣美容医院与欢欢就隆鼻达成合意,双方成立合同关系。欣欣美容医院没有如约履行隆鼻义务,构成违约,承担约定责任。同时,欣欣美容医院的行为对欢欢造成了侵害的结果,并存在未严格消毒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A项表述正确。B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觯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法院已经受理了欢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可以继承,欢欢的继承人以该请求权为基础,能够继承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B项表述正确。

C、D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2014-3-23】

【题目内容:】

2.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无。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3题)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答案D

解析A项:《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处理。”据此可知,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反悔。本题中,甲并未兑现承诺,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项表述正确。

B、C项:《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题中,甲因为丙治病,与丁订立借款协议,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的处理,B、C项表述正确。D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氏法院予以支持。”甲对女儿丙有法定的扶着义务,因丙生重病,若丁不同意支付丙的医疗费用,甲有权请求分D共有财产。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014-3-24】

【题目内容:】2.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瞩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4题)

A.乙B.丙

C.丁D.乙、丙、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答案A

解析《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曰。”1月1日所立遗嘱符合该款规定,有效。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3月2日遗嘱因缺少见证人无效。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5月3日的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解除无效。

上述三份遗嘱中,1月1日的遗嘱有效,依该遗嘱,甲遗产的继承权人应为乙,A项正确,B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014-3-25】

【题目内容:】11.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25,单选)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予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

A、B错误,

【2014-3-26】

【题目内容:】16.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3-26,单选)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B

A、C、D正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身份不能自动继承。B错误。

【2014-3-27】

【题目内容:】17.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3-27,单选)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B

公司成立后才发放出资证明书,A错误。在公司内部决定股东资格的标志是股东名册,B正确。出资证明书只记载本人的事宜,与他人无关,C错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债券等可以自由交易的有价证券不同,D错误。

【2014-3-28】

【题目内容:】18.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会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28,单选)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B

A错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B正确,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C锘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D错误,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4-3-29】

【题目内容:】12.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其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3-29,单选)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A

本题答案有一定争议。2013年《公司法解释(三)>进行了修改,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修改前列举的四种抽逃出资形式的第一种,就是转入后转出即A选项。所以司法部公布的答案选A。但实际上2014年以后又陆续出现了一些题目,转入后转出,实际上也是当作抽逃处理的(详见后文)。所以造成了大家的误解。就此而言,我认为,在理论上,股东转入资金后又转出,认定为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如果发生在公司刚刚成立、转出资金与转入资金基本一致,那么同时也构成抽逃出资,从而隶属于本条的兜底条款。这样似乎更好理解。总之,本题直接机械化地考察法条,所以给的答案是A。不过如果做其他题目的话,转入后转出就认定为抽逃出资。

【2014-3-30】

【题目内容:】13.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3-30,单选)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A错误。清算以解散为前提,而贾某的退伙不会导致该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无须清算,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C错误。这一题的争议在于C选项,从法条看既然可以约定,那么贾某当然可以提出“要求”,不过“退伙后”再要求,令人费解。存疑,不纠结。

【2014-3-31】

【题目内容:】10.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3-31,单选)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

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B

取回权可以延期,但应承担延期产生的费用,B错误

【2014-3-32】

【题目内容:】9.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3-32,单选)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

如果出票时缺乏绝对记载事项,就会导致票据无效,D错误。票据具有无因性,C正确。票据丢失后经过特定程序可以恢复权利,但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正确。尽管持票人可以记载禁转背书,但那时记载人不让转,而不是票不能转,流通性是票据本色,B正确。

【2014-3-33】

【题目内容:】3.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33,单选)

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

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

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A

A正确,船舶物权,登记是对抗要件。

【2014-3-34】

【题目内容:】9.甲公司代理人谓十某代投保人何某签字,签订了保险合同,何某也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34,单选)

A.谢某代签字,应由谢某承担保险责任

B.甲公司承保错误,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C.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D.何某默认谢某代签字有过错,应由何某和甲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

直接考察法条。虽然投保人本人未签字,但缴纳了保险费,视为追认。

【2014-3-36】

【题目内容:】9.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2014/3/36-单)()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我国的调解分为法院调解和非法院调解两类。非法院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B选项中,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调解;D选项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属于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解决纠纷。这些都属于非法院调解的范畴,合乎法律规定,B、D选项表述正确。A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定、判决、调解书,可以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指定代理人的制度,代理人只能由当事人委托。本题为选非题,因此C选项当选。

严解点评:调解书生效后有错误是可以再审的,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再审。人民调解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依当事人申请和主动调解。民警参加民事纠纷的调解,是人民调解。民事诉讼只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没有指定代理人。

【2014-3-37】

【题目内容:】8.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2014/3/37-单)()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阮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又包括以下方面:①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②促进诉讼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③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④禁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合理的期待,当对方按照此期待行动时,一方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对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这种言行,可依据诚信原则对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⑤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正当理由地行使诉讼权利,获得不当法益。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约束。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合理。具体来说:①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座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②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③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就本题来讲,A选项中“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欺骗的方法”显然是不诚信的。B选项中“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也是不诚信的。C选项中“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是诚信原则的体现。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由此可见,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要根据诚信原则,以案件审理情况为依据,而不能“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D选项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是有违诚信原则昀。由于本题需要选出符合诚信原则的选项,因此应当选C选项。

严解点评:欺诈以及想怎么判就怎么判,都是不诚信的。

【2014-3-38】

【题目内容:】

58.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38-单)()

注意:原题为单选,目前无答案,现改为多选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58BC【原答案为C)。2015年的《民诉解释》导致本题答案肴根本变化:类似情况在2015年之前的试题中大量存在。。

回避的主体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题目中的专家辅助人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因此A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l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土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B选项正确,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当事人的陈述,属于一种法定证据。D选项错误,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C选项正确。

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叫作专家辅助人,不用回避,所作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相关的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负担。

【2014-3-41】

【题目内容:】28.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3/41单)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

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金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来实现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阻碍执行等不正当目的,法院通常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并不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

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只能是某一实体法律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应当是变更之诉,即以变更原裁判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诉讼,因此B选项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因此C选项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因此D选项正确。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如果要中止原裁判执行的,需请求并提供担

保。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向原审法院起诉。

【2014-3-42】

【题目内容:】88.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3/42-单)()

A.向张某送迭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88A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制度

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本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本题中张某提供了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是可行的,A选项正确。由于海斯的电子邮件地址也是由张某提供的,这意味着向海斯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并没有确认受送达人海斯收悉,向海斯电子送达举证通知书是错误的,因此C选项做法错误。由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电子送达,因此B选项和D选项也错误。本题需要选做法合法的,应当选A选项。

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不能电子送达。

【2014-3-43】

【题目内容:】3.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2014/3/43-单)()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祖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的否定。反诉是独立的诉,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抵消盛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曹某向法院提出,原告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是对原告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的否定,被告曹某并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这不是反诉。A选项不选。同样的,C选项中曹某向法院提出自己无支付能力,D选项中曹某向法院提出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被告曹某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均不是反诉。C选项和D选项也不能选。曹某向法院提出租赁合同无效,则可以进一步提出合同无效后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问的是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B选项的主张可能构成反诉,应当选。

严解点评:即便原告不起诉要求支付租金,被告也可以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时,被告有自己的诉讼请求。

【2014-3-44】

【题目内容:】149.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3/44-单)()

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49D

特别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法院申请变现担保财产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杈,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银行应向基层法院提交书面申请,A选

项错误。被申请人是抵押人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B选项错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属于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该案的审判人员直接将案件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中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移送执行为例外。移送执行需要法律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此规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不能移送执行,C选项错误。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D选项正确。

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是抵押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属于申请执行的裁定,而不是移送执行的裁定。驳回申请适

用的是裁定书,意味着担保物权并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可以起诉。

【2014-3-46】

【题目内容:】156.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3/46-单)()

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56D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选项

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是有法律效力的。这说明异议期是15天而非10天。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昀,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是在否定黄某的支付令申请,将导致支付令失效,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异议的时间为15日。异议成立会导致支付领失去效力,并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

【2014-3-47】

【题目内容:】133.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47-单)()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133D

二审发回重审的效果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或者诉讼,并不会全部当然无效。《民诉解释》第1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因此,A选项错误。

《最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5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按照这一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因此,B选项中“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的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C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D选项正确。

,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的审判行为或者诉讼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比如原告已经起诉的,即便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最初的起诉仍然是有效的。因事实不清而发

回重审的,由于需要运用证据来重新认定事实,需要有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的确定

可以法院指定,也可以当事人协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只能用一次。

【2014-3-48】

【题目内容:】

59.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3/48-单)()

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59D

证据法定种类

一《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D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

书面材料。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

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

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遁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本题冲光盘显然是一种电子介质,因此应当选D选项。

存储在光盘中的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

【2014-3-49】

【题目内容:】176.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楣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49-单)()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76B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B选项正确。

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这是对法院错误执行行为的异议。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014-3-50】

【题目内容:】141.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3/50-单)()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41D

再审的审理程序

首先,必须要明确本案中的原告是万某,再审申请人是被告吴某。本案申,未到庭的是再审被申请人,未体现出原审原告要撤回起诉的意思。因此A选项错误。其次,只有再审申请人吴某,才能撤回再审申请。《民诉解释》第400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万某不是再审申请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此B选项错误。

再次,诉讼中止是有法定情形要求的。《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

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

案的情况,不符合诉讼中止的情形。故C选项错误。

最后,再审中也可以缺席判决。《民诉解释》第4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

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法院可缺席判决,不必中止诉讼。应当选D选

项。

本案是作为再审被申请人的原审原告没有到庭。由于是再审被申请人没有到庭,不能按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再审中,原告要撤诉时,需要被告同意,而被告正在

申请再审,显然不同意,此时本案不能够按撤回起诉处理。诉讼中止有法定情形的要求,这些情形在本案中没有,因此,对于不到庭的原审原告,应当缺席判决。

【2014-3-51】

【题目内容:】2.甲房产升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1题)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答案AB

解析B项:

C项:《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议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开发公司不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即张某无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2014-3-52】

【题目内容:】1.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014年司法考试卷i第52题)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答案CD考点:表见代理

解析A项:表见代理是基于表见事由,相对人可以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因此,否定无权代理,必须否定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心态。合同专用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本题中,借款合同上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足以使温某相信吴某具有代理权,故构成表见代理。所以,A项错误。

B项:授权委托书也可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分析同上。所以,B项错误。C、D项: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与订立本合同无关,或者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期限已经届满,相对人均应当知道行为人不享有代理权,故不构成表见代理。本题中,温某明知这些情形而借款给吴某,是为恶意,此时,吴某不构成表见代理。所以,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2014-3-53】

【题目内容:】

1.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3题)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答案ABCD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解析A项: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故撤销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

效,所以,A项当选。

B项: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是诉权,而非民事权利,故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B项当选。

C项:物业维修基金是为我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所确认的一项业主共有财产,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系业主的法定义务,部分业主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行为损害了该物业所涉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因妨害物业的长期安全使用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对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所以,C项当选。

D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D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014-3-54】

【题目内容:】3.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铜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4题)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答案ABD

解析A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杜某将价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赖某,不符合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规定,谢某不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A项表述错误。

B项:房屋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但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杜某和赖某的买卖合同不因未过户而无效。B项表述错误。

C项:《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C项表述正确。

D项: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存在让杜某给付100万元债务的请求权,而对于杜某的房屋,谢某没有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不能主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来冲抵债务,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2014-3-55】

【题目内容:】2.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5题)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答案BCD

解析A项:《物权法》第19条规定第1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题中,刘某若想直接通过更正登记,来实现房屋登记变更到自己名下,需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张某的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但是,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说明张某并不同意,而且,对于二人之间的私下约定,不足以让登记机构相信登记确有错误。因此,刘某不能通过A项的方式主张权利,A项错误。本选项的错误之处在于“直接”二字,既没有登记名义人的同意,也没有确切的证据。

B、C、D项:《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刘某虽然不能以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但可以根据该条款先申请异议登记。同时,刘某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若法院作出确认刘某为所有权人的判决,则刘某就可依该判决申请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因此B、C、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2014-3-56】

【题目内容:】3.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

法考试卷三第56题)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答案AD解析A项:《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A项正确。

B项:《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上,登记仅仅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当事人是否要求登记,不影响转让的效力,B项错误,

C、D项: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可知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的承包人中不包括季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作为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是耕地并非林地,其继承人不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2014-3-57】

【题目内容:】2.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答案ACD

解析B、C项:《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张某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且已经登记,因此,李某和王某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张菜的抵押权,B项表述错误。李某在得知租赁前房屋存在抵押后,与王某通谋,假定租赁合同订立于抵押之前,规避房屋上的抵押权,损害张某的利益,行为无效,C项表述正确。

A、D项:李某与王某达成约定,以王某欠李某的借款冲抵李某租赁王某房屋的租金,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债务已经消灭,双方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如上所述,该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张某的抵押权,因此张某实现抵押权后,李某不能按照与王某达成的协议继续承租该房屋,王某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A、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2014-3-58】

【题目内容:】3.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8题)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答案BD

解析A项:《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的门面房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本条规定,不能取得所有权。A项错误。

B项:徐某扩建的门面房虽然属于违法建筑,但事实上仍占有该建筑,小区其他业主未经合法程序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的行为侵犯了徐某对该建筑的占有。B项正确。

C、D项:《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因此,虽然小区其他业主侵犯了徐某对该建筑的占有,但徐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不能支持,而要求赔偿房屋建造材料剩余价值的损失可以支持。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2014-3-59】

【题目内容:】5.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9题)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答案ABD

解析C、D项:《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

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题中,当事人之间约定“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贷款,本合同终止。”此处涉及附终止期限与附解除条件区别,简单来说,期限是确定的,条件是不确定的。刘某何时出现以及何时还清贷款是不确定的,所以属于附条件,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A、B项:两项中表述的随时解除合同,主张是的租赁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当事人之间约定用租金抵偿贷款,租金确定(1万元),贷款确定(100万元),所以可以得出租赁期限为100个月,因而不属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不享有本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A、B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2014-3-61】

【题目内容:】1.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1题)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答案AC考点:赠与合同

解析A、B项: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条件未成就,则赠与合同不生效。而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所负义务不影响合同生效与否。换言之,附条件的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其区别在于赠与的先后:“先完成条件、后接受赠与”,为附条件赠与;“先接受赠与、后履行义务”,则为附义务赠与。本题中,如果员工未离职,公司赠与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果员工离职,则不赠与,说明“不离职”是赠与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而非赠与合同生效后员工的义务。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如果魏某离职,则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不生效,甲公司不产生给付义务,C项正确。如果魏某未离职,则条件成就,赠与合同生效。本题中,首先不存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一般情形(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其次,因资助行为属于道德行为,赠与人也不得主张任意撤销权。所以,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无权在给付前撤销资助,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2014-3-62】

【题目内容:】35.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2014-3-62,多选)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AD

此题难度极大,堪称最具代表性的经典难题之一。首先,辨别身份和行为。甲是作者,乙是录制者,丙是表演者。其次,背权利。此题的难度在于前两步不难,但是

选项考查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A选项中的翻录行为,实际上就是复制行为,所以必须获得所有有复制权的人的同意并付酬,甲、乙、丙均有复制权,均应当获得许可并付酬,A侵权。

B选项最难以理解,实际上就是录制翻唱行为,自聘歌手演唱就是翻唱行为,即使用原歌曲,用新的扮演者演唱,将翻唱录制成新的录音制品,构成法定许可使用,不需要许可、只需要付酬,B不侵权;

C比较简单,商场的行为构成机械表演,只需要获得作者许可并付酬,C不侵权。

D选项中的插曲使用,实际上包括了复制和机

械表演两个行为,机械表演确实只需要获得甲许可,但复制行为就必须获得所有有复制权的人(甲乙丙)许可并付酬。D侵权。

【2014-3-63】

【题目内容:】21.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旎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3-63,多选)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D.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B、D

这一题比较绕,其实比较简单。原理是,第一,源头侵权,后续也侵权。

第二,任何许可都具有地域性。获得独占许可的人仅仅获得使用权,不能许可别人,所以甲没有违约,乙违约,A错,B正确。

乙不合法,所以丁不合法,所以庚也不合法。

D正确。戊的行为合法,且与乙无关。C错误。

【2014-3-64】

【题目内容:】6.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2014-3-64,多选)

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二商标0

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BCD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题中已经过了6个月的期限,C错。

《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吉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D错。

【2014-3-65】

【题目内容:】1.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5题)

A.小明B.小亮C.甲D.小光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答案BC考点:法定继承人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B项:小亮是丙生子,属于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正确。

C项:甲是丙的配偶,属于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C项正确。

A项:小明在甲丙结婚时20周岁,小明不是与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不是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错误。

D项:《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小光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未成立。小关不属于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2014-3-66】

【题目内容:】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6题)

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B.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答案AC考点:无偿帮工责任

解析AB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甲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因此不适用该条后半段,B项错误,而应适用该条前半段,甲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杈人的责任。”基于此,因丙自己存在在失误,对损害也存在过错,可减轻甲的责任,A项正确。

C、D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甲没有明确拒绝帮工,乙不小心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于丁的损害,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2014-3-67】

【题目内容:】2.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7题)

A.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赂偿责任

C.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答案CD

解析D项:《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黄某酒后驾车的过错行为与刘某违章变道的过错行为,造成甲受伤的结果。刘某应在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住大小,对甲承担侵权责任。D项正确。

A、B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黄某是在执行丙旅行社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黄某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A、B项错误。

C项:《旅游纠纷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旅行社在未经甲和其他游客同意下,擅自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对甲在旅游中受到的伤害,乙旅行社应与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2014-3-68】

【题目内容:】38.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68.多选)

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

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栽明其注册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ABD

只有C错误,注册资本必须载明,实收资本可以载明。

【2014-3-69】

【题目内容:】3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69,多选)

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AC

股东名册是放在公司内部的,不用提交和登记,B错误。因股东事项而发生股东名册与登记不一致,属于内部问题,应以股东名册为准,D错误。A、C正确。

【2014-3-70】

【题目内容:】40.因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关于该公司的清算,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3-70,多选)

A.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公司股东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

B.公司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C.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

D.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备案后,清算组即可执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ABCD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组成清算组,债权人不申请的,才轮到股东,A错误。清算期间,是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B错误。末在规定期限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C错误。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需要报法院批准,D错误。

【2014-3-71】

【题目内容:】41.关于公司的财务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3-71,多选)

A.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行审计

B.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则在提取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先用省年利润弥补亏损

C.公司可用其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的亏损

D.公司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但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BD

A错误。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B正确。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C错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D正确。

【2014-3-72】

【题目内容:】17.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2,多选)

A.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

B.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

C.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D.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公司总经理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AC

A正确。代收股款协议不是证券公司签订,是公司即发行人签订,B错误。C正确。总经理由董事金选聘,D错误。

【2014-3-73】

【题目内容:】27.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3,多选)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BD

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孙某不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其不能再执行合伙事务,即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据此可知,钱某享有异议权,而周某不享有异议权,C错误。监督权是常识。

【2014-3-74】

【题目内容:】24.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4,多选)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CD

根据

【2014-3-76】

【题目内容:】21.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6,多选)

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

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袁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AD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

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

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选项C

错误。C又是一个考察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的例子,这一次的表述就没有疑问了

【2014-3-77】

【题目内容:】193.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7-多)()

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AC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甲县是被申请人住所地,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因此A选项正确。

《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不能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B选项错误。

按照相关规定,诉前或者仲裁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走驳回申请。而仲裁中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不少同学看到C选项中的“可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敢选。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保全申请条件的规定,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法律规定的是“应当提供担保”,而选项中是“可要求其提供担保”。事实上,C选项,在这个题里应当选。①本题是多项选择题,至少要选两个以上的选项。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如果不选C选项,这个题的答案就只有一个选项。同学们请记住,多项选择题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可能对的都要选。

题目问的是,“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只要有可能正确的都要选。②法律规定的“应当提供担保”,是赋予了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权力。既然法院有这个权力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我们也可以说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要求其提供担保”。在做民诉法的题的时候,除了记住法条以外,还必须要理解法条的真正的意思。因此,对于本题来说C选项是正确的。

《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本案并不涉外,因此应当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D选项错误。

仲裁之前的证据保全,按照诉前证据保全处理,被申请人住所地甲县法院有管辖权。仲裁中的保全,只能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由仲栽委员会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法院,由于本案涉外,由基层法院管辖。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u0007U\u001au'�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