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立下遺囑不許女兒掃墓,法官:祭奠權的行使應尊重死者遺願

父親立下遺囑不許女兒掃墓,法官:祭奠權的行使應尊重死者遺願

新華社發(鄧剛 攝)

案情回顧

小花因不滿父母離婚,與父親老賈矛盾極深,特別是在父親與李豔再婚後,矛盾更為突出。於是,小花在16歲時搬去與奶奶一起生活。後老賈身患重症臥床多年,小花負氣從未前去探望。老賈在意識清醒時立下書面遺囑,並錄有視頻:“本人去世後,不得通知女兒小花,並且不希望她到場送終、祭拜,不許她參加葬禮和掃墓,在墓碑上也不許刻女兒名字,本人的後事由妻子李豔全權辦理。”老賈去世後,小花訴至法院,認為李豔隱瞞了父親的死亡時間、安葬地點等,侵犯了自己作為死者近親屬最後見面、喪葬事項決定等權利,要求賠償精神損失30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花出於對父親的追思,要求李豔告知老賈的安葬地點以便祭奠,該請求符合公序良俗,法院予以支持,其他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予以駁回。

法官釋法

“祭奠權”是基於傳統習俗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是社會基本倫理道德觀念的體現,包括:對死者死亡事實的知情權,對遺體、骨灰的佔有權,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的權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權利,對死者進行悼念的權利等。一般而言,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均平等、合理地享有上述權利,但首先應尊重死者本人的意願。

當逝者親屬之間產生安葬之爭時,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首先應當尊重逝者的遺囑。如果逝者生前就其骨灰安葬事宜並未留下遺囑,則應由逝者近親屬協商處理;在逝者無遺囑、當事人又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應按照尊重傳統風俗習慣的原則來確定逝者骨灰安葬等事宜,負責處理此事的近親屬負有及時通知其他近親屬的義務。

本案中,老賈在遺囑中明確表示了自己的意願,李豔完全是遵照處理相關事務,沒有超越死者遺願的不當行為。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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