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i 连载|科技精英故事汇(八)——中国籍自然人对外投资


Sun-i 连载|科技精英故事汇(八)——中国籍自然人对外投资


王先生是某知名科技公司的中层管理者,在离职后,他希望可以继续持有原公司境外的股票。近期,王先生就如何通过合法路径对外投资这一问题咨询了专业律师。

受限于中国的对外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中国籍自然人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确保对外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其规范的是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并未将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纳入规范范围。

1 办理37号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的规定,境内自然人参与返程投资,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办理37号文登记,解决的是境内自然人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及因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合法合理汇回境内的问题,并未解决境内自然人所持境内人民币投资款的出境问题。

2 办理7号文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以下简称“7号文”)。7号文登记仅是针对获授境外上市公司激励股权的中国籍自然人的外汇登记手续,与其他形式的持股和投资行为无关。

3 沪港通和深港通

这一渠道针对的是投资在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港股通即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因此,境内自然人可以依据港股通,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深港通操作同上。

4 沪伦通

不同于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是指符合条件的上海和伦敦两地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存托凭证(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这种方式不涉及人民币出境,而是将对方市场上的产品用存托凭证的方式在当地市场进行发售。通过沪伦通,境内自然人可以投资伦敦上市公司。

5 个别地区的特殊政策

2011年《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允许温州籍自然人对外直接投资。

6 通过有QDII额度的机构间接投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要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但并非所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均为QDII,上述主体需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可从事境外证券投资,且投资额度需要经外汇管理局单独批准,其资金需要由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经审批合格且具有一定额度的QDII可以在境内募集资金,境内自然人可以在募集过程中认购QDII的额度,通过QDII间接进行境外投资。

据上所述,境内自然人在认购QDII的额度时,一定要核查相关机构是否为QDII。

7 变通处理

境内自然人设立一家境内公司,公司通过办理ODI,经发改委、商委和外管局的三层审批完成境外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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