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鬧,這是隔離區!對於回國避難傳毒的“大爺們”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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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國內醫療、醫保、財政高負荷運轉,全國人民齊心協力共度時艱,如今,疫情在國內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終於熬過了疫情高峰,各地積極復工復產復學之時,嚴防境外輸入病例成了新的重點任務。

3月16日0-24時,湖北僅新增新冠肺炎確診病例1例,而境外輸入確診病例卻達20例。截至3月16日24時,累計報告境外輸入確診病例143例。

全球疫情危機下,越來越多的同胞選擇回到祖國的懷抱,很多留居海外的人紛紛踏上了歸國之路。然而,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自覺隔離,總有個別少數人到處亂竄、瞞報行程。


“我要喝礦泉水!”



近日,一段發生在上海浦東某隔離點(某星級酒店)的視頻曝光,一位海外回來被隔離的女子嫌棄賓館水壺燒出來的水有雜質,堅持要喝礦泉水,而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隨後被警察口頭警告的視頻,引發網友廣泛關注。

同時她還想要把快遞寄到隔離區,甚至還想要衝卡闖出,行徑實在無理又囂張。當特警口頭警告她:“這裡是隔離區,不是賓館“時,她在門口大喊著:“隔離區你也要保障人權吧!”


“我要去鍛鍊身體”


近日,一名澳籍華人女子在返京後拒絕隔離,堅持不帶口罩出門跑步的視頻走紅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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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澳大利亞籍女士,返京後非但不按規定居家隔離,還偷偷外出跑步且不戴口罩。社區防疫人員上門勸阻,該女子非但不聽勸告,還當場撒潑,無視隔離政策。


社區的人員解釋說:“你剛從國外來,必須在家隔離14天。沒想到你還下樓跑步,而且連口罩都不戴!”


這位女士卻說:“找你們領導來!”

“我要跑步!我要鍛鍊身體!我病了誰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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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又有網友爆料,這位“熱愛運動”的女士又出來跑步了。


鍛鍊身體本是好事,但是作為境外回國人員,不在家隔離,不戴口罩出門是對自己也是對他人的不負責任。


“我們即將活活在這裡餓死”


幾日前,十幾名留學生從英法等地回到上海浦東,其中一位發出了這樣的求助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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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微博中控訴自己和夥伴一行人回國後前往醫院進行檢查卻被禁足,因為沒有飯吃可能會餓死在這裡,還稱報警請警察來示範吃飯,警察卻不敢來。


“後面還有很多留學生要回來避難,你們這樣要是被傳到外網上也是不好的啊。”


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作為醫護家屬的網友給出了另一種說法:

其實到了隔離的醫院和酒店就有泡麵和盒飯吃,而這個待遇,就算是醫護人員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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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歐洲回來的就這待遇?”


近日,一群華人從意大利回國,航班到機場已經是深夜,疫情時期的深夜機場,需要接受防疫檢查的人很多,大家在指定地點等候。可他們卻覺得是機場有意怠慢他們,非常不滿地質問防疫人員:“我從歐洲回來的就這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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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不戴我有什麼辦法?”


長期定居在美國馬薩諸塞州的黎女士,被同事傳染,出現發熱、咳嗽、流鼻涕等症狀。


她知道自己在美國治療這個病困難重重,而國內有各項福利和制度,於是用退燒藥降溫,隱瞞乘務員,撒謊說自己沒有同行者,一家三口從美國飛到中國。


可等到航班落地前兩小時,她才說在美國任職的公司有人感染,自己在美國已經發燒。同行的人還有她的丈夫和孩子。


之後黎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老公和女兒是疑似病例。


有同機乘客表示,黎某的女兒全程沒有戴口罩。大人還表示“小孩不戴我有什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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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瞞不住了,黎女士才如實向乘務員告知了自己的情況。

到達北京首都機場後,120急救車將他們一家三口直接送到醫院,最後,黎女士確診,她的丈夫和兒子則是疑似病例。

在整個回國過程中,黎女士被確定了有59名密切接觸者。目前這位黎女士已被立案偵查。


還敢胡作非為?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提出六類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一些入境人員懷著僥倖心理,採取各種手段拒絕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不配合體溫監測;還有一些入境人員明知自己已經出現了發熱、乾咳等染疫的症狀,或者曾經去過疫情嚴重的地區,故意隱瞞發病情況和境外旅行史等。甚至有人採取吃退燒藥等方式降低體溫,掩蓋發熱症狀,在海關衛生檢疫環節矇混過關,入境以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導致與其密切接觸的人員被感染或者被隔離觀察,給公共衛生安全造成重大風險。依照刑法規定,結合剛剛出臺的意見,上述行為就可以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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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16日說,中國以外新冠肺炎累計確診病例數已超過中國累計確診病例數。

隨著全球疫情的爆發,境外歸國人士成為了新的主要新增確診人群,而瞞報、不配合的現象更是給我國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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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上海等多地均已明確境外回國人員新冠肺炎輸入病例醫療費用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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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鬧,這是隔離區!對於回國避難傳毒的“大爺們”有法可依!

別鬧,這是隔離區!對於回國避難傳毒的“大爺們”有法可依!

疫情當前,法律對這些行為說“不”!


一、造謠、傳謠?不!

1. 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帶有攻擊性、目的性的話語。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2.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二、明知或應知自己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故意對他人吐口水、故意將口水塗抹在電梯按鍵上等行為,僅僅是惡作劇?不!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三、我沒病,你們不能限制我?不!

1.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2.作為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判刑三年。


四、我有出門逛街的自由?不!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五、現在物資緊俏,想盡一切辦法多賺點錢,沒事?不!

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判刑死刑。

2.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判刑無期。

3.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4.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虛假廣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六、現在物資緊俏,利用職務之便中飽私囊,沒人管?不!

1.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最高判刑死刑。

2.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觸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


七、瞞報、漏報,不用承擔責任?不!

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觸犯“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觸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最高判刑七年。


八、物資調配不及時,不用承擔責任?不!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觸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判刑三年。在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上述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對發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地區或者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三)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在疫情期間實施詐騙、盜竊沒人管?不!

1.詐騙救災、搶險、救濟、醫療款物的,或者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觸犯“詐騙罪”, 從嚴懲處,最高判刑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實施盜竊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觸犯“盜竊罪”,最高判刑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盜竊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優撫、扶貧、救濟款物的;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十、現在疫情期間,我發熱,犯事了你們也處罰不了我?不!

1.適用刑法人人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2.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科學運用懲處疑似患者犯罪的法律措施、手段。對於確有必要嚴厲打擊的,一定從嚴打擊,絕不姑息;對符合刑事拘留、逮捕條件的,要依法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在押期間保障其合法權益;靈活運用社區矯正政策。


別鬧,這是隔離區!對於回國避難傳毒的“大爺們”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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