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貸 ! 只判一年 ?

創業的喬大叔

2020年3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一起案件判決書,銀行員工陳某多次以虛假的合同向包括自己供職的銀行騙取貸款超過2000萬元。即使案發時陳某已經向銀行還清了所有的貸款,仍以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在銀行的風控中,對騙貸行為防不勝防,更難以防範的是還有熟悉銀行業務的員工參與其中。

2020年3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的一份(2019)粵0113刑初1766號判決書顯示,銀行員工陳某多次以虛假的合同向包括自己供職的銀行騙取貸款超過2000萬元。

因為案發時,陳某已經向銀行還清了所有的貸款,因此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合夥騙取自家銀行1200萬

判決書顯示,陳某生於1965年,現年已55歲,大專學歷,曾是廣州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州農商銀行”)鍾村支行客戶經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早在2010年,陳某與孔某勾結,由陳某經手貸款、協助偽造虛假資料,孔某向廣州農商銀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租賃合同等資料及虛假的公司擔保,以廣州市南沙區一套名為“39號”的物業作抵押,申請生產經營性貸款。

除了虛假的材料,法院還查實,陳某等人作為抵押物的“39號”房產,也是先借錢買房,完成過戶手續後,向廣州農商行提供虛假的裝修協議、購銷合同等,騙取該行貸款400萬元,然後利用這些貸款再去償還此前的購房借款。

2014年至2015年間,時任廣州農商銀行鍾村支行客戶經理的陳某再次與孔某合作騙貸。還是由銀行員工陳某經手貸款、協助偽造虛假資料,孔某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訂貨合同、租賃合同等資料及虛假的公司擔保,以孔某的父親名下兩塊宅基地作抵押申請生產經營性貸款。在獲得廣州農商行200萬貸款後,陳某將該貸款以每月2%的利息放貸。

2016年間,陳某從廣州農商銀行退休後,繼續與孔某合謀騙貸。兩人同樣以虛假的購銷合同、採購合同、租賃合同等資料及虛假的公司擔保,以及前述“39號”房產為抵押,以經營性貸款的名義騙取廣州農商銀行貸款600萬元,實際該款項被孔某用於個人花費。騙取三家銀行800餘萬

騙貸 ! 只判一年 ?


除了以經營性貸款的名義,身為銀行員工的陳某還多次以消費貸的名義騙取銀行貸款。

2013年間,陳某向廣州農商銀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資料,以對其位於番禺區鍾村某小區的1701房需裝修的名義申請消費性貸款,騙取農商銀行貸款80萬元。

2014年間,陳某再次向廣州農商銀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裝修工程合同等資料,以對其位於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某路的28號物業需裝修的名義申請消費性貸款,騙取該行貸款82萬元。

騙貸 ! 只判一年 ?


除了自家銀行,陳某於2014年間,向招商銀行廣州分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購銷合同等資料,以對其位於番禺區鍾村某地的22號別墅需裝修的名義申請標準消費貸款,騙取招商銀行65萬元,後被告人陳某將該款項用於個人其他消費。


騙貸 ! 只判一年 ?


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陳某向招商銀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購銷合同等資料,以虛假的無實體經營的公司需流動資金週轉的名義申請經營性貸款,騙取招商銀行給付款項人民幣250萬元。

2017年間,陳某向華夏銀行廣州番禺支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等資料,以虛假的無實體經營的店鋪需支付貨款的名義及提供虛假的公司擔保申請經營性貸款,騙取華夏銀行230萬元。

騙貸 ! 只判一年 ?


2018年間,以同樣的方式,陳某向華夏銀行騙取貸款150萬元。這些款項均被陳某用於個人消費。

法院認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鑑於陳某自願認罪,且涉案貸款均已還清、沒有造成銀行損失,可以從輕處罰。最終陳某被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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