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未過試用期被辭退,起訴公司賣“三無產品”,如何判

【案例背景】

張先生曾就職於廣州南沙某食品公司,由於其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收到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張先生一直未辦理離職手續,並於5天后在公司內部消費200元購買了10份僅供公司內部員工購買的芒果乾。

之後,張先生帶著在這些芒果乾來到南沙法院起訴公司,稱自己在該公司購買的芒果乾為“三無產品”,要求該公司以每袋芒果乾1020元的標準退賠並承擔自己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及訴訟費。

【勞動保障】未過試用期被辭退,起訴公司賣“三無產品”,如何判


【公司觀點】

公司認為,張先生入職公司擔任總經理不到兩個月,由於不符合錄用條件,被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其行為存在惡意訴訟之嫌。同時,張先生購買的芒果乾是公司提供給內部員工的福利產品,僅供內部員工購買,而張先生在購買時還拍攝視頻,顯然是刻意為之。

另外,張先生購買的產品也不存在質量問題。

【法院判決】法律不支持惡意索賠!

最終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惡意索賠不會得到法律支持,消費者應合理維權。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以索賠為目的,惡意購買有輕微瑕疵的食品後提起訴訟者,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消費者,不適用十倍賠償的規定。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而張先生在購買案涉產品時,特意進行了長時間的拍攝取證,說明其購買案涉產品的目的並非生活消費,而是為了起訴索賠,顯然存在惡意。

且張先生在一次性購買十袋涉案產品時,在實際總付款金額為200元的情況下,卻選擇分十次付款,與普通消費者的支付習慣有明顯區別。

再結合涉案產品的福利性質、張先生在該公司的任職經歷以及張先生堅持分10案起訴的行為,足以認定張先生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

同時,雖然案涉產品的確未加印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基本信息,顯然存在瑕疵,但張先生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案涉產品只在該公司內部銷售使用,並未流入市場,亦尚未對張先生造成損害後果。

為此,南沙法院判決,該食品公司返還張先生購買涉案產品的支出,駁回張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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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建議】勞動關係正當維權,切勿打擊報復!

本案雖是從勞動關係案開始,但本質上並非勞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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