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發文“武漢殯儀館排長隊”被律協處分,合法合規嗎?

兼愛法制

導讀:

調整律師行業規範的法律法規,只能調整律師執業活動的行為,不能調整律師執業行為以外的行為。正如行政法律法規,只能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除此之外,政府還會與民間商事主體發生民事法律關係,比如採購辦公用品、裝修裝飾等,應該由合同法調整,而不是行政法規。

近日,一份顯示來自河南省鄭州市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決定書》流出。

女律師發文“武漢殯儀館排長隊”被律協處分,合法合規嗎?


女律師發文“武漢殯儀館排長隊”被律協處分,合法合規嗎?

鄭 州 市 律 師 協 會

行業處分決定書

鄭律協懲(2020)21號

被處分會員:劉瑩瑩,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101201511899766。

經查,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劉瑩瑩律師涉嫌通過網絡發表不當言論,經本會初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3月27日,鄭州市律師協會決定立案調查。經過對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和劉瑩瑩本人調查核實。査明以下事實:

2020年3月26日,劉瑩瑩在其本人微信公眾號“瑩瑩觀世界”,發表標題為《今天,漢口殯儀館領骨灰的家屬排起了長長的隊伍》的文章,涉嫌利用網絡、媒體炒作未經核實的現象,散佈挑動對政府不滿言論。該文章閱讀量50多萬,轉發1萬多人,留言評論4千多人,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

以上事實,有《調查筆錄》、《檢查》及發表文章的截圖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綜上,本會認為,律師作為法律職業人員,在執業期間應當遵法、守法,恪守律師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行為規範。在執業活動之外更應當盡到高於一般公民的審慎之法律義務,模範遵守行為規範,不應在網絡針對未經核實的事件,發表不當言論。鑑於劉瑩瑩律師在事後,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承認錯誤,刪除文章,出具檢討並誠懇反省,符合可以從輕、減輕的情形。

經本會懲戒工作委員會研究和集體討論,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之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給予劉瑩瑩律師警告的行業紀律處分。

被處分的會員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河南省律師協會申請複查。

鄭州市律師協會

2020年4月2日

鄭州市律師協會處分決定書:鑑於劉瑩瑩律師在事後,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承認錯誤,刪除文章,出具檢討並誠懇反省,符合可以從輕、減輕的情形,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八條(二)(三)(四)項,給予警告處分。

我們來看看,現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八條(二)(三)(四)項,內容如下:

第三十四條 影響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五)發表、散佈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二)承認違規並作出誠懇書面反省的;

(三)自覺改正不規範執業行為的;

(四)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後果發生或減輕不良後果的。

有法律人士指出,該《行業處分決定書》涉嫌依據不當。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丁海洋律師就此事評論認為:

律師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根據相關規定評價律師的執業行為無可厚非,但脫下戰袍的律師與醫生一樣,其社會屬性即是普通公民,發表的任何言論都僅代表個人,其發表的與偵查、審判沒有任何關係的評論,不應該由律師協會來規範和調整。如果把律師執業紀律規範的外延無限擴大,繼而規範律師執業範圍以外的家長裡短、衣食住行,顯然是荒唐可笑的。

律師協會是律師群體的行業自律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不能代行行政機關職權(獲得授權的除外)。希望當地律師協會認真反思,撤銷相關決定,以後避免越權、濫權行為的發生。

【我們先不去看劉瑩瑩發表微信文章的行為是否真的“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今天小編想要討論的是, 劉瑩瑩發表文章的行為到底歸不歸律師協會來管?

首先我們承認,劉瑩瑩是一名律師。律師在發表言論的時候,律協是不是一定能管呢?小編認為要視情況而定。

在《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有一個行為構成的前提,那就是“影響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案件”。即律師為了自身利益,為了影響司法機關辦案而發表不當言論,這時可以適用該規定。而劉瑩瑩發佈的《今天,漢口殯儀館領骨灰的家屬排起了長長的隊伍》的文章,沒有影響任何司法機關辦案。這時候律師協會就無權去管。

該《規則》是由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調整的是律師和律所的違規行為。顯然不能適用於一般的公民。

但調整律師行業規範的法律法規,只能調整律師執業活動的行為,不能調整律師執業行為以外的行為。正如行政法律法規,只能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除此之外,政府還會與民間商事主體發生民事法律關係,比如採購辦公用品、裝修裝飾等,應該由合同法調整,而不是行政法規。

小編認為,劉瑩瑩發佈微信公眾號文章的行為是公民行為,而不是律師行為。律師發表任何言論,只要該言論與其辦理的案件有關,沒有對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案件有任何影響,那麼就應該視為普通公民的個人行為。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賦予了我國每個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絕不容許別人對該權利的隨意踐踏。

因此,劉瑩瑩律師發表文章的行為不是律師執業行為,不受律師行業法律法規約束,鄭州市律協的處罰明顯不當。】

而該《行業處分決定書》給出的救濟渠道是,“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形式向河南省律師協會申請複查”,而沒有給出司法救濟方式。根據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二審終審判決案例,對於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不服的,可以不經上級律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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