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南國早報報道,廣西來賓市興賓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猥褻兒童案件,被告是一名男老師,他猥褻了17名小學生!我們看下該案件的相關細節。
學校裡猥褻17名小學生
被告人肖某是一名男老師,47歲,是來賓市興賓區一所小學的教導主任、數學教師,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在不到1年的時間裡面,多次猥褻17名女學生。
更令大家感到震驚的是,他的實施猥褻的行為,居然是教室、學生座位、辦公室等公共場所,這些受害的女學生在讀小學3年級,也就是未滿14週歲。
最後,法院判處被告犯猥褻兒童罪,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還被禁止4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情節
被告可謂罪有應得,我們看一下猥褻兒童罪的相關處罰。
《刑法》第237條第2款規定,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之一,要從嚴懲處:
1、特殊職責的人,例如監護人、老師;
2、猥褻不滿12週歲的兒童;
3、猥褻多名未成年人;
……省略其他情節。
另外,司法解釋也規定,在校園猥褻的,不管在場人員有沒有看到,都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
我們總結一下本案的從重處罰情節:
猥褻不滿12週歲兒童、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猥褻17名學生、被告是老師。被告有多個從嚴懲處的情節,猥褻兒童的法定刑在5年以上,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決時,可以在5年以上行使自由裁量權。
案例對比,量刑是否過輕
我們對比一下其他案例,看下本案的量刑是過重還是過輕。筆者在裁判文書網找了案例,大家請看:
案例1:案號(2017)浙0602刑初87號,被告姚某,連續5天猥褻一名未滿12歲的被害人,且是在公共場所,最終被判6年有期徒刑。
案例2:案號(2018)桂14刑終20號,該案件同樣發生在廣西,被告陳某多次在公共場所猥褻一名兒童,持續時間可能有兩個月左右,一審被判7年有期徒刑,被告上訴,二審改判5年5個月。
通過對比可以看到,來賓的老師猥褻案情節比案例1、案例2重多了,負有特殊職責責任、人數、持續時間,但只比這兩個案例的被告判多1至2年而已,筆者認為,該判決有點輕了。
當然了,可能該案件還有其他情節,例如取得17名學生家長的諒解、坦白、自首等情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也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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