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從24樓扔下一個蘋果,要賠185萬餘元!

3月3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東莞市塘廈鎮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進行在線宣判,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

此前報道:

一個蘋果索賠544萬!

廣西家住2樓以上的都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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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天降蘋果砸傷女嬰

肇事方、開發商、物業接連被告

2018年3月9日下午,年僅3個來月的凡凡被家人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時,被一個從高空落下的蘋果砸傷頭部,後陷入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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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5日,東莞市公安局經對砸中凡凡頭部的蘋果碎片進行DNA檢驗鑑定及調查詢問,查明蘋果系因小女孩小星(化名)不慎從其自家陽臺落下。之後,小星的母親向凡凡賠償了75000元。

事發後,凡凡先後七次住院治療,經歷了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共計住院153天。2018年9月28日,凡凡家屬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凡凡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為:凡凡因顱腦損傷遺留左側偏癱(肌力2級以下)及開顱術後,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至少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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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訴至東莞第三法院,要求小星及監護人賠償544萬餘元,並向法院申請追加小區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為共同被告。

2019年10月10日,東莞第三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代理律師庭上兩度代小星及其監護人向凡凡及其父母道歉。被告小區開發商及物業服務公司則均認為自身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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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一審在線宣判肇事女孩監護人

賠償185萬餘元

鑑於目前仍處於疫情防控期,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案後,於2020年3月31日連線雙方進行在線宣判。

該院認為,該案案發原因已經公安機關查明,小星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小星事發時年僅11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對於小區開發商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該院認為我國住宅設計規範要求對位於陽臺下方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但並無規定具體採取何種措施。案涉單元公共出入口是通過2、3、4層房屋陽臺逐步突出這一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並且房屋的設計、施工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可見安全措施是合格的。

因此,開發商對此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另,物業服務公司舉證顯示其平時有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並在事發後組織小區居民向凡凡進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故物業服務公司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凡凡父母訴請544萬餘元,其中護理費主張按照凡凡父親的月工資標準計算,共計426萬餘元,該院認為因無相關病歷資料及醫囑證實凡凡住院期間及定殘後二十年確需由其父親一人護理,故對此不予支持。

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凡凡定殘後需大部分護理依賴,法院酌定護理系數為80%,並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為最長的二十年,護理費參照同等級別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住院期間和定殘後分別按需1人護理150元/天和120元/天,共計723750元,並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33681.72元,扣除已賠償的75000元,小星的監護人還應賠償凡凡185868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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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

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屢屢發生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到底該如何治?

法律這樣規定↓↓↓

法條鏈接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再次明確了高空拋物不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一定情形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那麼

高空墜物該怎麼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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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發現小區樓層外牆或玻璃破損時

要及時修補

物業加大監管力度

告知住戶高空墜物的責任!

住戶應提高自身素質

不隨意朝窗外扔東西

自家陽臺也儘量不要堆放雜物

以免在惡劣天氣被吹下砸傷過往路人!

拒絕高空拋物、墜物

切莫讓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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