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犯酒井隆為何被“剋日執行”

酒井隆在日軍侵華戰爭期間長期充當急先鋒,策劃了多起侵略陰謀,罪行累累。抗戰勝利後,酒井隆是中國軍事法庭第一個被提起公訴和審判的戰犯,也是第一個被執行死刑的戰犯。酒井隆被判處死刑後,蔣介石為何下令“剋日執行”?這一點長期以來未引起關注。

戰犯酒井隆為何被“剋日執行”

戰犯酒井隆

  二戰結束後,國際社會對德意日戰爭罪犯展開了大規模審判。國民政府在全國各地設置十個軍事審判法庭,對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的重要戰犯提起訴訟。酒井隆成為中國軍事法庭第一個被提起公訴和審判的戰犯,也是第一個被執行死刑的戰犯。酒井隆被判處死刑後,蔣介石下令“剋日執行”。這除了因酒井隆在日軍侵華戰爭期間長期充當急先鋒,策劃了多起侵略陰謀,罪行累累外,還與盟軍總部要求引渡酒井隆有關,這一點,長期以來未引起關注。

  製造濟南慘案

  酒井隆(1887—1946),日本廣島人,陸軍中將。1916年從日本陸軍大學畢業後不久,即被派往北京,任日本駐華使館副武官。1924年晉升少佐,調任日本駐濟南領事館武官。後歷任日軍參謀本部作戰部中國課長、天津日本駐屯軍參謀長、參謀本部部附、第14師團第28旅團長、張家口特務機關長、蒙疆聯絡部長官。1941年升任駐廣州日軍中國派遣軍第23軍司令官。

  1928年春,蔣介石率領國民革命軍開始第二次北伐,矛頭直指日本支持的奉系軍閥張作霖。北伐軍勢如破竹,迅速攻入山東省。國民軍的北上嚴重威脅日本在中國北方的利益。時任日本駐濟南領事館武官的酒井隆為阻止北伐軍北進,以山東局勢混亂,應保護日本僑民利益為藉口,向日本內閣施加壓力,要求日本國內增兵,馳援山東。4月19日,田中內閣通過“第二次出兵山東案”。次日,日本陸海軍在青島登陸,入侵山東。在酒井隆的催促下,日軍第6師團師團長福田彥助率5000餘人日夜兼程,於月底開進濟南城。為了阻止北伐軍北上,日軍在交通要道構築沙袋、堡壘,修築防禦工事,設置電網,嚴禁中國軍隊通過,並派鐵甲車在城內外巡邏。為進一步擴大事態,酒井隆唆使日軍四處尋釁,隨意捕捉北伐軍士兵。為避免與日軍衝突,蔣介石一方面命令北伐軍各部“約束士兵,不準開槍還擊”;另一方面,派外交部部長黃郛赴侵華日軍司令部交涉,並計劃離開濟南“繞道北伐”。

  5月3日晨,日軍尋釁,開槍射擊中國軍民,引起雙方衝突。酒井隆暗中指示日本特務在中日軍隊對峙中放槍,藉機擴大事態,並宣稱數百日本僑民被殺害,急電軍部下令攻擊。當日下午,日軍第6師團用大炮和重機槍轟擊濟南城內稠密居民區和北伐軍的駐防地,並沿街放槍,恣意屠殺市民和士兵。日軍並強行解除北伐軍一部7000餘人的武裝,佔領郵政局、電報局等中國機關。赴日軍司令部交涉的黃郛也被日軍無理扣押達18小時。

  當晚11時,酒井隆還指使數十名日軍闖入國民黨山東省交涉公署,剪斷電話、電燈線,將國民黨山東交涉員蔡公時及17名公署職員全部捆綁起來。蔡公時等人據理力爭,痛罵日軍的卑劣行徑,怒斥日本強盜。日軍極其殘忍地將蔡公時等人的耳、鼻、舌、眼剜下來,又斷其腿臂,然後用機槍將蔡公時等18人全部殺害。隨即,日軍在濟南城內大肆屠殺中國軍民,凡穿制服或成群民眾,即開槍射擊,製造了震驚中外的“濟南慘案”。據不完全統計,在“濟南慘案”中,中國軍民共死傷4000多人。

  “濟南慘案”引起中國人民的憤怒,強烈要求日本撤軍,懲辦肇事者,掀起全國範圍內的反日浪潮,世界輿論也強烈譴責日軍暴行。但由於國民黨政府一味退讓,1929年3月,同日本政府簽訂了《濟南協定》,日本從山東撤兵,濟南慘案不了了之。

  炮製“何梅協定”

  1934年8月,酒井隆調任日本天津駐屯軍參謀長。上任後,酒井隆積極參與策劃了侵略中國的種種陰謀活動。他主謀製造了“河北事件”,企圖達到“不戰而取華北”的目的。

  1935年5月初,天津《國權報》社長鬍恩溥、《振報》社長白逾桓兩名漢奸先後在天津租界被槍殺。5月下旬,中國抗日武裝孫永勤部進入非武裝區,受到國民黨遵化縣縣長保護。上述事件,被稱為“河北事件”。酒井隆與日軍特務機關密商,決定藉機擴大事態,達到日軍進一步侵略華北的目的。為此,酒井隆致電日本軍部,將兩案嫁禍於蔣介石政權所為,並提出:“我方為了自衛之需要,將來不經警告隨時採取認為適當之行動,並聲明由此發生的不幸事件概不負責。”

  5月下旬,酒井隆帶領駐華武官輔助官高橋坦赴居仁堂,威脅時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委員長的何應欽,聲稱“日軍不僅有必要再次越過長城線,而且實際上北平、天津兩地,也有必要包括在停戰地區內”;若再發生“排外”事件,日軍將採取“自衛”行動。隨即,酒井隆向何應欽提出五條要求:一、蔣介石放棄對日二重政策;二、憲兵第3團及類似團體、軍事委員會政治訓練處、國民黨黨部及藍衣社撤出華北;三、撤出作為上述各機關後盾的第2師、第25師;四、罷免事件直接和間接當事者蔣孝先(憲兵第3團團長)、丁正(副團長)、曾擴情(政治訓練處處長)、何一飛(藍衣社平津辦事處處長);五、罷免河北省政府主席于學忠。酒井隆並氣勢洶洶地叫道:“今天不是來商談的,而是通告我軍的決心”。

  為了達到不戰而佔領華北的目的,6月8日,酒井隆在天津主持召開由關東軍參謀和駐山海關、北平、天津等地的日本領事館武官參加的協商會議,討論《華北交涉問題處理綱要》。在會上,酒井隆提出了一個“以武力為後盾,採取強硬態度”的方針,以達到侵佔平津一帶軍事要地的目的。次日,酒井隆向何應欽提出了更為苛刻的要求:河北省內一切黨部完全取消;第51軍全部撤退;中央軍必須離開河北境內;解散北平軍分會政訓處、藍衣社、勵志社等;罷免於學忠等行政官吏。在日方的壓迫下,6月10日,何應欽以口頭形式答應了日方的全部要求。對此,日本中國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非常滿意,他在11日給日本參謀總長的電報中說:“此次要求,未用兵力,即得中方全面承諾,殊堪慶幸。”

  但日方並不滿足,催逼中方用中文形式答覆。11日,梅津美治郎派高橋坦給何應欽送去一份“備忘錄”,除重提上述要求外,並增加了三項附帶事項,包括:(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二)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希望選用之人,不使用有礙中日關係之不良人物。(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7月6日,何應欽覆函梅津,內稱:“6月9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

  這就是酒井隆一手炮製的“何梅協定”。這份協定迫使中國軍隊從華北撤出,而日軍則不費一槍一彈侵佔了中國平津一帶的軍事要地。酒井隆也憑藉自己在日本侵華戰爭中的“赫赫功勞”,一路高升,直至升至中國派遣軍第23軍司令官,在侵佔廣州、香港期間,大肆屠殺中國軍民。

  審判酒井隆

  日本投降後,鑑於酒井隆在日本侵略中國的戰爭中作惡多端,國民政府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將其列為第一批主要戰犯。蔣介石一直對策劃陰謀侵略中國的日本軍政人物極為痛恨,長期充當日本侵略中國的先鋒和骨幹的酒井隆,更被蔣介石視為心頭恨,故親自圈定,將他與土肥原賢二、本莊繁、谷壽夫、橋本欣五郎、板垣徵四郎、磯谷廉介、東條英機、和知鷹二、影佐禎昭、喜多誠一、畑俊六等12名戰犯提交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但因東京軍事法庭主要審判破壞和平罪的戰犯,故酒井隆並沒有被東京法庭列為審判對象。

  酒井隆得知日軍投降的消息後,曾令日兵改裝便衣,潛伏於各鄉村,以待時機,圖謀再起,但因日軍很快繳械而未果。酒井隆自知其難逃懲處,曾兩次向北平巿衛戍司令郭天民請求,以華北日軍當局擬請其保護僑民武裝返國後再行繳械為藉口,藉機潛逃。為了防止酒井隆潛逃或作亂,國民政府令華北當局將酒井隆立即逮捕。1945年12月25日,酒井隆在北平被捕,隨即被押送到南京候審。

  為了審判酒井隆,國民政府戰爭罪犯委員會廣泛蒐集其罪行證據,特別是有關策劃陰謀侵略中國的證據。在外交部亞東司提供的一份文件證明:查“梅津協定”並非雙方所協議,而是天津日本駐屯軍參謀長酒井隆等,於廿四年五月廿九日向何代委員長應欽提出之口頭通知,強迫我方實行者,與《塘沽協定》互為表裡,而在地理上則由冀東進逼至華北一帶。尤有甚者,勾結失意軍閥為其傀儡,玩弄其政治陰謀,以使冀東特殊化,俾與中央脫離關係。與由萬寶山事件產出偽組織,二者步驟相同。為日本實施大陸政策之奸詐手段。是以梅津與塘沽協定,其終究目的上,日益侵蝕我主權,併吞我國土。

  1946年5月30日,國防部中國陸軍總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在南京公審酒井隆。這是中國軍事法庭成立以來的首次公審。法庭設在陸軍總部工字堂。審判長石美瑜,檢察官陳光虞。到庭旁聽的中外人士及新聞記者、攝影人員共300餘人。上午9時36分開庭。酒井隆戴深度近視眼鏡,衣藏青舊西裝翻領衫,在軍憲監視下,挾書三冊蹣跚入場,在被告席上坐下。檢察官陳光虞首先對其七七事變前後策劃侵略中國的陰謀提起指控。酒井隆或一問三不知,或狡辯推諉,將罪責均推到部下身上。

  8月20日,南京軍事法庭對酒井隆進行第二次審判。法庭重點審訊了其在廣州、香港犯下的屠殺平民、俘虜、傷員,強姦婦女等罪行。國民黨元老鄒魯的兒子鄒越在日軍佔領香港期間被殺害,其夫人趙淑嘉及其兒媳程慕貞等親自出庭作證。8月27日,南京軍事法庭在勵志社禮堂對酒井隆進行宣判,以“酒井隆參預侵略戰爭,縱兵屠殺俘虜、傷兵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流放平民,濫施酷刑,破壞財產”等罪行,判處其死刑。

  下令速殺酒井隆

  巧合的是,酒井隆剛一被判處死刑,在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為日本戰犯辯護的日本律師,即以需酒井隆出庭作證為由,向盟軍總部提出引渡酒井隆的申請。9月4日,盟軍總部致函中國駐日代表團團長朱世明,以“日戰犯酒井隆聞已由中國政府判處死刑,惟因其酒井隆來日出席戰犯法庭作證,請暫緩執行,並準其來日,俟作證完畢,當即交還中國政府歸案”,要求暫緩執行死刑,引渡東京。而在此之前,英國曾以酒井隆對日軍在佔領香港期間屠殺香港軍民的暴行負有責任為由要求引渡到香港受審,但中方以酒井隆罪行重大為由加以拒絕。得悉盟總引渡酒井隆一事,東京法庭中國檢察官向哲濬面見朱世明,認為引渡酒井隆到東京法庭作證,恐對我方不利,可藉口盟軍電報遲到為由,拒絕引渡,並提出將酒井隆即日執行死刑。

  翌日,朱世明立即將向哲濬的意見電告外交部。鑑於事情重大,國民政府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接報後就引渡酒井隆一案進行商討。外交部認為,酒井隆出庭作證,並不影響中國政府對酒井隆之判決,若藉口電報遲到,提前執行死刑,恐事機洩露,反招國際間之非議,且酒井隆赴日作證,亦難蘧斷其於我方不利,故主張同意盟軍總部之引渡請求。外交部的提議也得到司法行政部的贊成。但國防部不同意引渡,並主張立即執行死刑。雙方爭執不下,最後決定由外交部條陳蔣介石,請其決斷。9月11日,外交部簽呈蔣介石,內容如下:“查此事經本部研究,並獲司法行政部及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同意,認為不宜提前執行,並可令其赴日出席作證,再予解回執行。縱不準其赴日作證,亦不必提前執行,理由如次:一、出席作證並不妨礙我對酒井隆之判決及執行;二、盟軍總部系9月4日向駐日代表團提出作證請求,現已歷時周餘,故以電報遲到為藉口,即日執行死刑,實不易令人置信,且此事內幕如何,如將來洩露,亦有損國家威信。三、酒井隆出席作證,亦難蘧斷其對我國不利。”

  雖然外交部在條陳中將引渡酒井隆的利弊反覆進行了說明,但蔣介石殺酒井隆的心早已定,因此不顧盟總的要求,當即下令“剋日執行”。

  9月13日下午2點30分,檢察官陳光虞、主任書記官張體坤在戰犯拘留所樓上再次開庭,戰犯拘留所所長到樓下囚室命酒井隆換衣出庭。雖然被宣判為死刑,酒井隆卻沒有想到會很快就會執行,故當傳喚他時,他並不知其死期已至,仍赤膊僅穿條短褲坐於囚室桌旁,用鋼筆埋頭作書。當陳光虞宣佈即刻執行死刑時,酒井隆非常吃驚,但隨後仍故作鎮靜,以整理遺書為由,要求稍緩執行。陳光虞說:“不行,時間不允許!”最後只給酒井隆半小時時間回囚室處理後事。

  下午4時,酒井隆被押解到南京雨花臺刑場。他戴著黑邊眼鏡,身穿藏青色西裝配鵝黃襯衣,打著白花點黑領帶,雖故作鎮靜,但從其緩慢的腳步中仍然可以看出他的恐懼。隨後酒井隆被執行槍決,成為國民政府處決的第一名戰犯。當槍聲響起,滿布四周山上之無數群眾歡聲雷動,熱烈鼓掌。

  酒井隆被執行死刑後,國民政府戰爭罪行委員會致電朱世民,以“申微(5日)電請日戰犯酒井隆移日作證一案,本部始於昨日(16日)收到,但該犯執行一節,因奉主席蔣申佳(9日)電令剋日執行,9月13日午後4時在京槍決,未便照辦”為由,請向盟方解釋說明,以免誤會。聽聞酒井隆已被殺,盟總也無話可說,自然引渡也成為泡影。

  (劉萍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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