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不流外人田 談談古代女性的財產繼承

時間:2020-04-03 07:52:00作者:沈瑋瑋 曾潞明新聞來源:正義網

 古代中國的財產繼承主要依據諸子均分的基本原則,以使子孫免於貧困和不睦,確保社會穩定,歷代律典均將此作為基本條款。除此之外,古代中國對於無人繼承、女性繼承和贅婿繼承等疑難問題也進行了規則設計。   

  對於無人繼承的戶絕財產,唐開元二十五年(737年)令規定,遵循先遺囑,後女兒,再近親,最後官府的原則繼承。若出嫁女“其間如有心懷覬望,孝道不全,與夫合謀,有所侵奪者,委所在長吏,嚴加糾察,如有此色,不在給予之限”。這就進一步限制了出嫁女的繼承權。

  宋代對因戰亂造成的無主財產歸屬作了規定:“及全家被虜,而有親屬方歸之人,親屬謂依條合得財產之人,赴守令聽陳訴,逐官回問仔細,來取索幹照契書等。如無文照,限當日勾勒保正長、廂耆鄰佑,照徵得實,即時給付。”戶絕、沒官等田產在宋代較為常見,一般由提舉常平司掌管。紹興二十年(1151年),“以沒入官田悉歸常平司,禁募民佃種”(《宋史·高宗紀》)。而在高宗和孝宗兩朝,戶絕、沒官等田產常被出賣。

  古代中國允許女性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繼承家產。根據其婚姻狀況來看,在室女(尚未出嫁)、已嫁女、歸宗女(已出嫁但因某種原因,如休妻等又回到孃家)的繼承辦法各不相同。

  古代中國實行家長所有制,父母在,不有私財。《唐律·戶婚·子孫別籍異財》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父母連稱,意味著夫妻乃合體,但各自有各自的財產,其來源無外乎“男承家產,女承衣箱”。又因在家從夫,宋代則規定:“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妻死夫繼,若兄弟分家,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可見,孃家人無法繼承妻財,夫家人也因“妻財不在分限”而不能繼承。

  同當代類似,夫妻互為繼承人,自唐至清,均有“寡妻無男承夫分”之規,即無子寡婦對亡夫財產享有繼承權。不過,只有守節寡妻才可行使繼承權,最早見於《唐戶令·應分條》,宋代沿用。然而,寡妻守志雖可承夫分產,但必須立繼,以承繼夫家宗祧和財產,立繼子孫才是真正的繼承人。寡妻如改嫁,將失去一切財產。只不過,宋代規定寡婦可以招後夫的形式再婚,俚語謂之“接腳伕”。與改嫁到後夫家不同,招進後夫的寡婦仍繼續享有對前夫家產的使用權。仁宗天聖八年(1030年)規定,寡婦召進後夫以後,“委鄉縣覺察,前夫莊田知在,不得衷私破賣,隱田入己,別買田產轉立後夫姓名”(《宋會要輯稿·食貨》)。可見,無子寡婦只有使用權,但無處分權。如前夫有幼子而招接腳伕者,財產繼承人仍是前夫之子。這是宋代律法的新氣象,唐律則規定寡婦一經改嫁,連使用權都沒有用,元明繼續沿用。

  國家對尚未出嫁的女兒,即在室女,僅保障其應有的妝奩和聘財,這是在室女取得遺產的主要理由。宋代規定最為詳盡,《宋刑統·戶婚律》:“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分。”“姑姐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並且擴大了在室女的範圍:“如有出嫁親女被出(休妻)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人例。”南宋則規定:“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因此,宋代有“在室女得男兒繼承份額之一半”之說。若戶絕之家只有在室女,則全部由在室女繼承,明清多加沿用。

  另外,宋代出嫁女在其繼承孃家遺產時(多為戶絕)只能得到遺產的三分之一,且不得繼承田產。仁宗天聖四年(1026年)又頒佈《戶絕條貫》增加一規定稱:若無出嫁女,亦可給予出嫁的親姑姊妹侄一分。不過,最遲到天聖六年(1028年)以前,出嫁女已能繼承田產。從《名公書判清明集》來看,南宋出嫁女繼承戶絕財產也包括了田產。出嫁女被休後回到孃家被稱為歸宗女,唐律並未對歸宗女的繼承權加以規定,而宋代的歸宗女若沒有分得前夫家之財產,仍有權繼承孃家財產,等同於在室女。

  贅婿即“上門女婿”,以妻之父母為父母,所生子女從母姓,承嗣母方宗祧。秦漢的贅婿如同奴婢,頗受歧視。入贅作婿者大多家貧無有聘財,並且大有覬覦女家資財之嫌,苟活於世已經不錯了,談何財產繼承?唐宋還曾禁止過入贅作婿,但若雙親亡故,則允許入贅。律法禁止贅婿,大概是為了保證國家按戶納稅之意。但由於生計等原因,贅婿難以禁止。於是,遺囑就成了贅婿享有繼承權的主要依據。直到宋神宗時,官府減少了對贅婿繼承權的限制,有無遺囑已再不重要,元豐六年(1083年)規定舍居婿(即贅婿)完全可以“比有分親屬減半”取得遺產。

  明代對入贅條件和贅婿的繼承權有明確規定:“招婿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如養老女婿,仍立同宗應過繼者一人,承事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至此,贅婿與繼子同享岳父母的家產繼承權,清代沿襲了這一規定。

  古人諸多的疑難財產繼承原則和制度遵循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傳統民俗觀念,且在最大程度上既能有效警惕家族財團勢力過大威脅國家政權,又可維護“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的超穩定家庭社會結構,頗有家國一體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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