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騙取醫保基金,後果嚴重!

基金監管法律法規

欺詐騙取醫保基金,後果嚴重!

欺詐騙取醫保基金,後果嚴重!

一、最高可處5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有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詐騙、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障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觸及刑法,以詐騙罪論處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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