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卖淫丈夫收钱“拉皮条”,嫖客良心发现报案,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

】2014年1月,王某和妻子朱某到某地从事小本生意,没想到行情不好,亏了个精光。朱某安慰王某,实在不行咱们还各自进厂打工,等赚了钱东山再起。王某曾经网络约嫖,他感觉这行来钱挺快,于是劝说妻子朱某从事卖淫活动,并说赚到5万,咱就收手并离开这个伤心地,到时候神不知鬼不觉。刚开始朱某怒斥王某不是人,但是后来抵不住王某的软磨硬泡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她勉强同意。李某充当了“拉皮条”和收钱的角色,每天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某天,当朱某和嫖客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刘某和朱某谈起是否结婚时,朱某说漏了嘴,把王某是自己丈夫说了出来。

妻子卖淫丈夫收钱“拉皮条”,嫖客良心发现报案,如何评价此案?

刘某异常气愤,觉得这个丈夫简直不是人,于是到公安报案。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拉皮条”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是选择罪名,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和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是指

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他人卖淫嫖娼得以实现的行为”

王某使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实属牵线搭桥的行为,而在自己的住处卖淫,因为是自己的妻子,评价为提供场所确实不妥,而朱某是念在夫妻情谊同意卖淫,不属于“勾引”和“利诱”的范畴,因此王某只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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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和刘某属于卖淫嫖娼,对刘某可以从宽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朱某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共犯?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任何人不能针对自己构成介绍卖淫罪,正如自己不可能偷自己的东西一样,自己不可能诈骗自己,自己不可能伤害自己(自杀不构成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但是朱某卖淫和朱某嫖娼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朱某属于卖淫的行为,按照上述66条的规定,根据其违法情节处罚就可以

而刘某,因为其违法后,到公安机关办案,属于“自首”,按照上述第19条,可以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

妻子卖淫丈夫收钱“拉皮条”,嫖客良心发现报案,如何评价此案?

结语: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王某和朱某这样的夫妻的心到底有多大,我们不得而知。难道为了钱就一点廉耻都不讲了么?有的人说对于男人,女人应该有自己的态度和主见,朱某你面对丈夫的无理要求竟然没有拒绝到底。钱可以再挣,但是失去的尊严是永远都找不回来。我们要给刘某这样的人点赞,即使自己被罚也要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你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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