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維權投訴超時效,企業違規還能治嗎?

yEs_HeLlo


在目前的勞動法律法規情況下,勞動爭議糾紛的處理遵循“一裁兩審”的流程,也就是說,必須要先經過勞動仲裁,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社保和公積金的補繳不屬於勞動仲裁受理範圍)。

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注意仲裁時效的問題。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這就是勞動爭議的普通時效。

有一個例外,就是有關勞動報酬的糾紛,仲裁時效自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均可提出仲裁申請。

比如說,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就適用於一般時效,理論上來說,勞動者入職滿2年後就喪失主張的權利了。

而拖欠工資(包括加班費、年終獎、獎金、提成等),則適用特殊時效,也就是員工離職1年內均可以提出仲裁,不過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用人單位只有保存兩年工資發放記錄的義務,勞動者如果主張超過兩年以前的工資,需要自己承擔舉證責任!

總結一下,如果已經過了仲裁時效,勞動者將很難再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朱禮華談勞動用工


法律層面上,訴訟時效已過,喪失勝訴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