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問責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問責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進一步規範水利行業勘測設計行為,強化勘測設計責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我部組織編制了《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問責辦法(試行)》,已經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行業勘測設計行為,強化勘測設計責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實現問責的制度化、科學化,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初步設計批覆後的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問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是指勘測設計行為與成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不符合推薦性技術標準又未進行必要論證;

  (四)不符合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和重大設計變更;

  (五)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影響工程功能發揮、導致工程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較大程度的投資增加。

  第四條 水利部負責對全國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監督檢查,對勘測設計失誤進行調查、認定和問責。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託開展相應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管轄權的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監督檢查,對勘測設計失誤進行調查、認定和問責。

  地市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管轄權的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監督檢查,協助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勘測設計失誤的調查、認定和問責。

  第五條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認定和問責應堅持依法依規、科學嚴謹、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六條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認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

  (二)強制性標準;

  (三)推薦性技術標準;

  (四)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和設計變更文件。

  第七條 問責對象為造成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包括勘測設計單位(含勘測設計成果簽章的聯合單位)、技術審查單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

  勘測設計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為被問責項目的專業負責人;技術審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為專業主審人;項目法人的直接責任人為相關部門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為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領導責任人為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

第二章 單位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勘測設計單位對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的主要責任和義務為:

  (一)在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內承擔勘測設計任務;

  (二)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控制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行為與成果質量;

  (三)提供滿足以下要求的勘測設計文件:

  1.依據的基礎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技術標準的要求;

  3.符合設計階段的工作深度要求。

  (四)對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行技術論證;

  (五)按合同約定設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派駐設計代表;

  (六)提供施工圖紙,完成設計交底,掌握施工現場情況,按規定進行設計變更;

  (七)參與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處理;

  (八)參與工程驗收相關工作;

  (九)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技術審查單位對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的主要責任和義務為:

  (一)建立項目審查質量管理機制,落實審查質量責任制;

  (二)審查勘測設計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

  (三)審查勘測設計成果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技術標準;

  (四)審查勘測設計成果是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工作深度的要求;

  (五)與委託單位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的主要責任和義務為:

  (一)履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

  (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技術標準;

  (三)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開展勘測設計質量管理工作;

  (四)對確需變更的項目組織完成設計變更程序;不得要求勘測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變更設計。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對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的主要責任和義務為:

  (一)組織召開設計交底會議;

  (二)核查、簽發施工圖;

  (三)按規定執行設計變更管理程序。

第三章 勘測設計失誤的發現、分級和認定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通過巡查、稽察、監督檢查和調查等方式發現。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管轄權限及時啟動勘測設計失誤調查:

  (一)水利工程主要設計功能發揮受到影響或不能正常運用;

  (二)水利工程發生可能與勘測設計有關的質量問題;

  (三)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等反映水利工程存在勘測設計質量問題;

  (四)其他需開展專項調查的情形。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水利工程存在的勘測設計質量問題。

  第十五條 巡查、稽察、監督檢查、調查發現勘測設計問題後,監督檢查組應與責任單位充分溝通,聽取陳述,提出勘測設計失誤初步認定結論,由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按照對工程的質量、功能、安全和投資的影響程度,分為一般勘測設計失誤、較重勘測設計失誤和嚴重勘測設計失誤三個等級。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按照《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分級標準》(附件1)進行定級。

  第十八條 對認定結論有異議的,責任單位有權向認定單位或其上一級單位申訴。水利部為申訴的最終受理單位。

  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訴後,研究提出複核結論。必要時委託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復核,結合複核意見作出結論。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質量監督檢查和勘測設計失誤認定應實行迴避制度,執行《水利監督規定(試行)》相關規定。

第四章 勘測設計失誤的問責

  第二十條 對責任單位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建議責令停業整頓;

  (五)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六)建議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 對責任人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書面檢查;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留用察看;

  (五)調離崗位;

  (六)降級撤職。

  第二十二條 對造成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責任單位問責標準》(附件2),確定勘測設計失誤責任單位的問責方式,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實施問責或向有關主管部門、主管單位提出問責建議。

  涉及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 同一項目的單次檢查或調查中,發現問題為單一等級的,按照附件2-1確定問責方式;發現問題為多個等級的,將較重問題和嚴重問題按照附件2-2折算到一般問題後確定問責方式,並與按附件2-1確定的問責方式相比較,選取最高問責方式。

  第二十五條 對技術審查單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的問責由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問題性質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責任單位的問責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責任人的問責由責任單位按照《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責任人問責標準》(附件3)和幹部管理權限實施,並將追究結果報對責任單位實施問責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問責應以“一項一單”形式,明確勘測設計失誤事實、認定結論及問責方式。

  第二十八條 實施通報批評及以上的問責,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公示。

  按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問責結果作為“重點關注名單”“黑名單”認定和水利行業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責任單位應按要求對勘測設計失誤進行整改,並及時報告整改結果。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從重一級問責:

  (一) 隱瞞設計質量問題的;

  (二) 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 拒不整改的;

  (四) 其他依法依規應予以從重問責的。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工程質量事故等事項的問責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分級標準附件

2.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責任單位問責標準附件

3.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責任人問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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