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公司因疫情無業務實行強制性停工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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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

疫情期間,企業已復工,但公司處於無業務狀態,再次安排停工,員工不同意,企業能實行強制性停工嗎?違法嗎?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李吉鵬:


疫情期間企業實行強制性停工是違法的。


首先,企業通知員工因疫情原因停薪待工,違反了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其次,員工作為企業的勞動者,現階段企業停工是因疫情的原因導致,並非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如果企業停工不超過一個工資週期(通常為一個月),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員工足額、按時發放工資。如果企業停工超過一個工資週期,這個期間企業如安排員工間歇性工作的,企業應按照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來支付員工工資。


綜上,疫情期間企業無權強制員工停工,員工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嶸林:


這位朋友您好,企業停工停產,是指企業因自身生產任務不足,無法安排員工進行有效生產,而單方面暫時不予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行為。停工停產的原因為企業一方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政府原因,但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導致。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停工停產的前提條件,一方面考慮到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另一方面,企業類型紛繁多雜,生產經營情況多樣化。但這並不表示,企業可以無條件隨時停工停產,特別目前一些企業,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變相裁員,而惡意停工停產,企業這種行為可能被認為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因此,企業決定停工停產,應該為非惡意的,確實因為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企業決定停工停產時,也應當遵守一定的程序,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停工停產的程序,但停工停產畢竟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首先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應當採取會議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工停產原因、期限、停工停產期間擬安排的工作任務情況和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準等相關情況,聽取職工意見,並依法作出解釋答覆。

  

員工之所以不願意停工停產核心還是在於事關養家餬口的薪水問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如勞動者因為停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薪資待遇可搜索一下本省人社部門是否出臺有關規定。


最後筆者建議因為疫情原因導致有的企業無法按時開展工作,企業的經營壓力較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儘量互諒互讓,共克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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