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关于《本公司诉安顺新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讯,英可瑞(300713)(300713)4月1日发布公告,关于《本公司诉安顺新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漳州市铭恒科技有限公司,英可瑞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原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编号为ANFY201709070002(英可瑞合同编号为01201708500)的《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模块套件-高压直流汽车充电源模块和电力模块输入输出端子,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3,853,360元,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前述《买卖合同》中被告一的应付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交货,并向被告一提供了金额23,853,360.00元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原告收到被告一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共计23,853,360.00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被告三,出票日期为2018年05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9日,原告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麒麟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进行汇票托收进账事宜,2018年11月14日开户行邮寄相关资料到被告三的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州支行,兴业银行漳州支行在2018年11月16号收到委托进账资料。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开户行转交的由被告三的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州支行出具的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理由书,告知上述票据托收不成功。被告一和被告二未能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货款,被告三出具的商业汇票未能到期兑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及时依法裁判。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3,853,360元及逾期货款利息553397.95元,以上金额合计24406757.9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货款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面金额23,853,36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司与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目前尚无可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欠款预计回收金额进行评估,根据谨慎性原则,2019年度预计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约为2,220.25万元。最终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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