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節選(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於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實行。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稿源:漳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