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一)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形式标准
纸质(A4纸张)材料按目录排列;复印件须清晰。
(三)申请材料目录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到学校验证录取后,向就读(录取)的学校提交申请,学校初审后交区教育局审查核准
办理时间
新学期开学前:5月至6月期间(到学校验证录取后)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暑假期间根据学校安排。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六、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方式
1.收件。申请人通过户籍地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所在学校的受理工作人员当场受理,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所在学校将申请材料报教育局审查。教育局经办人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
4.决定。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制作相关审批结果物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八、特别程序
无
九、审批证件
无
十、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否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十二、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情况可申请缓学? 解答: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
问题:提供医疗证明的要求? 解答:需要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1、家长提供的医疗机构证明不符合法定要求。正确的应该是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2、家长只提供了儿童的户口本、出生证及相关居住证明的复印件;正确的做法是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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